雪州宗教单位勿再为难
马华宗教和谐局主任郑联科指出,总检察署既然决定不提控圣经公会并宣布“关档”,已显示总检察署在行使裁决权,认为被没收的圣经是没有抵触宪法的,因为才宣布此案件不成立。
因此,雪州伊斯兰理事会(MAIS)和雪州宗教局(JAIS)不应该违抗总检察长阿都干尼指示,除非他们能够证明总检察署做出错误的决定。
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赋予总检察长权力,可对一些案件自行执行裁定权,以启动、进行或终止某些诉讼的罪行,而无需等待伊斯兰法庭、地方法庭或军事法庭的裁决。
因此,此事没有必要带上法庭。因为总检察署已经就没收圣经一事,指示雪州宗教局根据法律程序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这也意味着,当总检察署决定不提控圣经公会,归还圣经是是理所当然的。
法律程序规定,在处置扣押的物品时,可以交由主控官来向法庭寻求指示,不管是销毁或归还。
雪州伊斯兰理事会和雪州宗教局不应该公然违抗总检察署的指示,尤其是当总检察署已经就此案作出裁决和关档的决定,因此,也就不存在任何法律程序问题,而雪州伊斯兰理事会和雪州宗教局就应该秉公处理,把圣经归还圣经公会。雪州伊斯兰理事会和雪州宗教局必须遵循联邦宪法的精神。
伊斯兰教教义也提倡正义。在这种情况下,正义不仅应该得到体现,更应该得到实践。当总检察署做出裁定时,雪州伊斯兰理事会和雪州宗教局更不应该为难他人,因为这是不正义的行为。
马华宗教和谐局主任郑联科指出,总检察署既然决定不提控圣经公会并宣布“关档”,已显示总检察署在行使裁决权,认为被没收的圣经是没有抵触宪法的,因为才宣布此案件不成立。
因此,雪州伊斯兰理事会(MAIS)和雪州宗教局(JAIS)不应该违抗总检察长阿都干尼指示,除非他们能够证明总检察署做出错误的决定。
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赋予总检察长权力,可对一些案件自行执行裁定权,以启动、进行或终止某些诉讼的罪行,而无需等待伊斯兰法庭、地方法庭或军事法庭的裁决。
因此,此事没有必要带上法庭。因为总检察署已经就没收圣经一事,指示雪州宗教局根据法律程序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这也意味着,当总检察署决定不提控圣经公会,归还圣经是是理所当然的。
法律程序规定,在处置扣押的物品时,可以交由主控官来向法庭寻求指示,不管是销毁或归还。
雪州伊斯兰理事会和雪州宗教局不应该公然违抗总检察署的指示,尤其是当总检察署已经就此案作出裁决和关档的决定,因此,也就不存在任何法律程序问题,而雪州伊斯兰理事会和雪州宗教局就应该秉公处理,把圣经归还圣经公会。雪州伊斯兰理事会和雪州宗教局必须遵循联邦宪法的精神。
伊斯兰教教义也提倡正义。在这种情况下,正义不仅应该得到体现,更应该得到实践。当总检察署做出裁定时,雪州伊斯兰理事会和雪州宗教局更不应该为难他人,因为这是不正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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