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青法律局对首相署部长嘉米质疑伊斯兰法庭须符合联邦宪法,以及涉及伊斯兰的案件须由民事法庭裁决,感到遗憾。

 

根据12月8日《马来邮报在线》报导,部长承认,伊斯兰法庭的成立和权限,乃是联邦宪法所批准和赋予的。这一点清楚地说明了,伊斯兰法庭的权限,不能凌驾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联邦宪法。

其实,民事法庭审理涉及穆斯林诉讼的课题并不存在,因为当某一个案件只牵涉到穆斯林时,毫无疑问的,权限在于伊斯兰法庭。

马青认为,课题的根本乃是源自于联邦宪法第121(1)和第121(1A)之间的灰色地带。1988年的宪法修订造成了此混淆,也导致了联邦法院和伊斯兰法庭对同时涉及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个人纠纷的权限变得不明朗。

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的个人纠纷应由民事法庭审理

有鉴于此,马青法律局认为,解决权限争议的上上之策,就是修改联邦宪法,以赋予民事法庭审理这一类案件的权力。

这建议的依据和运作很简单,比如离婚诉讼和争议,如果当初婚姻是在民事法之下注册,那么赡养费和子女抚养权等争议,该当由民事法庭以民事法定夺。

进一步来说,伊斯兰法庭并不具法律地位以审判非穆斯林,因为在联邦宪法所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中,就已经此阐明,伊斯兰法只适用于穆斯林。

马青法律局谨此呼吁,有关当局立马修改联邦宪法,好让这长久以来纠缠着我们,同时危害国家团结及和谐的课题,一劳永逸地获得解决,则国人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