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律师信限令傅振荃撤会议通告
董总主席叶新田今日发出律师信给秘书长傅振荃,限令他撤回于1月6日以秘书长身份发出召开董总中央委员会特别会议的通告,否则将采取适当的行动对付。
叶新田在律师信中指出,根据董总章程第6.3.3项,召开中央委员会会议是主席的权利,秘书长在章程中是没有权利发出召开这项会议的通告,因此傅振荃所发的会议通告是违章违法及无效的。
傅振荃1月6日发出上述会议通告的议程,是要讨论及通过解散第29届中央常务委员会,以及重新复选第29届中央常务委员职务。
傅振荃在上述会议通告中说,他是应17位中央委员的要求,决定于1月20日召开这项特别会议,因为主席叶新田订于1月17日召开的中央委员会议,并没有把解散及重选现届常务委员会的事项列入议程。
叶新田也在致给傅振荃的律师信中指出,董总章程注明中央委员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任期为4年,中央委员会无权解散常委会重选,因此不能列入议程讨论。
叶新田的律师信限令傅振荃必须在1月12日下午5时撤回召开上述中央委员会特别会议的通告,否则将会采取适当行动对付他以及要求召开这项特别会议的17名中委。
董总主席叶新田今日发出律师信给秘书长傅振荃,限令他撤回于1月6日以秘书长身份发出召开董总中央委员会特别会议的通告,否则将采取适当的行动对付。
叶新田在律师信中指出,根据董总章程第6.3.3项,召开中央委员会会议是主席的权利,秘书长在章程中是没有权利发出召开这项会议的通告,因此傅振荃所发的会议通告是违章违法及无效的。
傅振荃1月6日发出上述会议通告的议程,是要讨论及通过解散第29届中央常务委员会,以及重新复选第29届中央常务委员职务。
傅振荃在上述会议通告中说,他是应17位中央委员的要求,决定于1月20日召开这项特别会议,因为主席叶新田订于1月17日召开的中央委员会议,并没有把解散及重选现届常务委员会的事项列入议程。
叶新田也在致给傅振荃的律师信中指出,董总章程注明中央委员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任期为4年,中央委员会无权解散常委会重选,因此不能列入议程讨论。
叶新田的律师信限令傅振荃必须在1月12日下午5时撤回召开上述中央委员会特别会议的通告,否则将会采取适当行动对付他以及要求召开这项特别会议的17名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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