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专学生组织与学生会学生代表联署文告:

我们在此全力声援马大四名因在2016年8月27日于独立广场举办和参与“逮捕大马一号官员”(Tangkap MO1)的集会而遭受马大校方以《1971年大专法令》和《1999年马大校规》对付及开出纪律处分的学生(亦称马大四子)。

马大四子目前面临的纪律处分,如下:
1) Anis Syafiqah binti Md Yusof - 一个学期的学籍吊销(2016/2017年度的第二个学期)、严厉警告及罚款400令吉
2) Mohd Luqman Hakim bin Fazli - 一个学期的学籍吊销(2016/2017年度的第二个学期)、严厉警告及罚款400令吉
3) Mohamad Luqman Nul Haqim bin Zul Razali - 一个学期的学籍吊销(2016/2017年度的第二个学期)、严厉警告及罚款400令吉
4) Suhail bin Wan Azhar – 严厉警告及罚款400令吉

我们对于马大校方所做出缺乏公正及充满打压性质的判决深感失望和遗憾。更甚的是,马大校方的举动已经严重侵犯《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所保障的基本自由权。

校方的纪律行动已侵犯宪法授予的集会自由权 。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用以划定行政、司法、军事的角色及保障人民的权利。宪法第四章已经明确表示宪法是高于国内任何一条法律,因此任何国家法律的草拟都必须把宪法作为基本的依据。

宪法第十章也清楚表明保障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虽然宪法给予国会限制自由的权利,但该限制必须合理及有指定的根据。比如,保障公共安宁是其中一个限制,但这个限制必须是合理并能够给予实证才能生效。
宪法第十章(1)(b)集会自由:“ ……人民都有权利在没有武器的情况下进行和平集会”。 除此之外,集会自由也受到国际条约的认可,如同世界和平宣言(UDHR)第二十章(1)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二十一章。

虽然《1999年马大校规》授予马大纪律委员会一定程度的权利,但决不能因此而藐视宪法所给予人民的言论、集会及结社自由,限制马大生在校园外进行集会的自由。该纪律处分只会证明校方藐视宪法精神,违反了宪法第十章之(1)(b)条文,并且打压了学生的发言及集会权。

作为大马的顶尖学府之一,马大应该尊重宪法精神并尊重学生言论自由、集会及结社自由的权利。 为了维护马大在捍卫言论自由上的声誉,我们在此促请马大校方重新评估立场及校规 ,并使其获得重视及修改,同时重新检讨对马大四子的判决,以符合国家宪法及国际标准。我们再次强烈要求马大校方立即撤销所有对马大四子所采取的纪律处分。⁠⁠⁠⁠

联署单位:
1. 李敏纶 (MPPUM 学生代表)
2. 陈家铕 (MPPUM 学生代表)
3. 官华恩 (MPPUM 学生代表)
4. 马大新青年 (UMANY)
5. 马大华文学会 (PBCUM)
6. 北大前进阵线 (SPF UUM)
7. 南方大学学院学生总会
8. 理大华文学会
9. 理大前进阵线 (SPF USM)
10. 国大学生团结阵线 (SUF UKM)
11. 马来西亚青年与学生民主运动 (DEMA)
12. Kesatuan Mahasiswa Malays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