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文告|打造一个「知耻」的社会:公开纳吉特赦案的全部文件
我们以下联名的公民社会团体,怀着沉重的心情,呼吁全体马来西亚人民共同打造一个“知耻”(tahu malu)的社会,让盗用公款与背叛人民委托的行径,必将受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唾弃。
有幸得到伊斯兰教以及其他宗教与文明的洗礼,马来西亚必须回归为一个拥有强烈正直感与羞耻心的社会,以遏制而非袒护腐败与滥用职权的行为。过去的贡献,绝非盗窃或逃避惩罚的许可证。
为此,我们要求立即且全面公开纳吉于2026年9月18日获得“有条件特赦”的所有文件,在该特赦下,他在缴清减免后的5000万令吉罚款后,获准在居家服刑以履行剩余的折半(6年)刑期。公开的文件应包括总检察长的书面意见书以及特赦局的会议记录。好的决定经得起公众的审视,无需以保密为名进行庇护。马来西亚公众有权了解纳吉获得特赦背后的理由。
我们的具体立场如下:
1. 纳吉对马来西亚人民所犯下的罪行,以及他坚决拒绝接受惩罚的态度,凸显了马来西亚人当中存在的一股深层顽疾:一种正在滋长的新常态,即姑息甚至拥抱损害公共利益的错事,以至于违法者自视为政治迫害的受害者,不知廉耻(tak tahu malu)。这种对不道德行为的肯定,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警示我们必须建立一个遵纪守法、恪守道德的社会,坚持由第二任首相已故阿都拉萨所制定的《国家原则》第四条原则“遵崇法治”(Kedaulatan Undang-undang),紧接着的便是第五条原则“培养德行”(Kesopanan dan Kesusilaan)。
2. 打造一个“知耻”的社会,需要我们放下常由武器化的身份政治所煽动的毒辣党派偏见,并就公平与正义达成跨党派共识。我们必须谦卑地承认并承担我国政治体制失败的共业,正是这个体制让纳吉得以免受惩罚,亡羊补牢是我们的共同责任。在反击腐败、滥用职权和压制在野党时,我们必须立场坚定且审慎,确保我们对腐败的抨击不会在身份政治中被武器化。我们必须要求将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与检察司(Public Prosecutor)的分权,以及相关授权法令的通过,在第16届全国大选之前完成。
3. 纳吉的特赦给公众对法治的认知蒙上了一层阴影,这不仅是因为他从未完全承认自己在SRC(腐败)案中的罪行,反而一再将自己塑造成政治迫害的受害者,更因为他在1MDB Tanore案中仍有未结案的案件——在该案中他被判处15年监禁和113亿8000万令吉的罚款,目前上诉程序仍在进行中。除此之外,他还有两宗案件,即SRC2(洗钱案)和IPIC案,在这两宗案件中,他仅获得了“释放但不等于无罪”(DNAA)的判决,随时可能被重新起诉。这四宗案件所涉及的总金额高达89亿8900完令吉 – 大约相当于一个月薪3000令吉的人工作25万年的收入。 纳吉的居家服刑引发了一个根本性的疑问:如果联邦法院维持对纳吉在1MDB Tanore案中的定罪,他是否真的会被送回监狱?或者,是否预期他会获得另一次特赦以免于狱卒之灾,从而使司法程序淪为笑柄?纳吉悬而未决的案件使他的特赦与首相安华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安华在2018年获得特赦时并没有未结的案件。
4. 在议会民主制下,法律只能由国会制定,以及由行政机关凭借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可以通过特赦的方式实施居家服刑/软禁。《联邦宪法》第42条第(1)及(2)款赋予国家元首(针对联邦直辖区)以及州元首/统治者(针对各州)“给予赦免(pardons)、暂缓执行(reprieves)及延期执行(respites)”的权力,以及行使“联邦或州法律所赋予的任何减轻(remit)、暂停(suspend) 或改判(commute) 刑罚”的权力。1995年《监狱法》第43条仅允许根据“部长制定的任何规章”,在“受控”的情况下释放任何囚犯。内政部长赛夫丁纳苏丁在2024年11月还提到政府准备就此事立法。 这引发了总检察署必须回答的两个关键问题:在《联邦宪法》第42条第(1)及(2)款的框架/范围内,在SRC案中对纳吉判处的“监禁”, 能否被“减刑”为“居家服刑”?如果是这样,特赦局是否实际上通过其决定创设“居家服刑”,因而篡夺了国会的立法权力?
5. 正义不仅要实现,其实现还必须让人看见。如果无法说服公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其地位、权力或任何政治与人口背景如何,都将摧毁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滋生冷漠并危及民主。双重标准会赋予特权罪犯免死金牌,并使守法大众心灰意冷,从而摧毁马来西亚。因此,重大的公共决定必须保持透明,以便国民了解做出这些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好的决定经得起公众的审视,无需以保密为名进行庇护。鉴于纳吉的特赦对他未结案件的法治以及国会的立法角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所有涉及的文件,包括总检察长的书面意见书和特赦局的会议记录,都应立即且全面公开。马来西亚人记忆犹新,正是因为文件没有完全公开,才导致上次关于纳吉特赦的诉讼,并引发了诸多不安。
联署团体:
Project S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for Malaysia(Projek SAMA, 安盛专案)
Angkatan Belia Islam Malaysia(ABIM)
Engage(citizens in action)
Gabungan Bertindak Malaysia
Gabungan Pilihanraya Bersih dan Adil(Bersih)
Iman Research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conomic Affairs(IDEAS)
Lawyer Kamek
Liga Rakyat Demokratik
Muslim Professional Forum(MPF)
Persatuan Pemangkin Daya Masyarakat(PPDM/ROSE)
Pertubuhan Ikram
Rasuah Busters
Suara Mahasiswa UMS
我们以下联名的公民社会团体,怀着沉重的心情,呼吁全体马来西亚人民共同打造一个“知耻”(tahu malu)的社会,让盗用公款与背叛人民委托的行径,必将受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唾弃。
有幸得到伊斯兰教以及其他宗教与文明的洗礼,马来西亚必须回归为一个拥有强烈正直感与羞耻心的社会,以遏制而非袒护腐败与滥用职权的行为。过去的贡献,绝非盗窃或逃避惩罚的许可证。
为此,我们要求立即且全面公开纳吉于2026年9月18日获得“有条件特赦”的所有文件,在该特赦下,他在缴清减免后的5000万令吉罚款后,获准在居家服刑以履行剩余的折半(6年)刑期。公开的文件应包括总检察长的书面意见书以及特赦局的会议记录。好的决定经得起公众的审视,无需以保密为名进行庇护。马来西亚公众有权了解纳吉获得特赦背后的理由。
我们的具体立场如下:
1. 纳吉对马来西亚人民所犯下的罪行,以及他坚决拒绝接受惩罚的态度,凸显了马来西亚人当中存在的一股深层顽疾:一种正在滋长的新常态,即姑息甚至拥抱损害公共利益的错事,以至于违法者自视为政治迫害的受害者,不知廉耻(tak tahu malu)。这种对不道德行为的肯定,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警示我们必须建立一个遵纪守法、恪守道德的社会,坚持由第二任首相已故阿都拉萨所制定的《国家原则》第四条原则“遵崇法治”(Kedaulatan Undang-undang),紧接着的便是第五条原则“培养德行”(Kesopanan dan Kesusilaan)。
2. 打造一个“知耻”的社会,需要我们放下常由武器化的身份政治所煽动的毒辣党派偏见,并就公平与正义达成跨党派共识。我们必须谦卑地承认并承担我国政治体制失败的共业,正是这个体制让纳吉得以免受惩罚,亡羊补牢是我们的共同责任。在反击腐败、滥用职权和压制在野党时,我们必须立场坚定且审慎,确保我们对腐败的抨击不会在身份政治中被武器化。我们必须要求将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与检察司(Public Prosecutor)的分权,以及相关授权法令的通过,在第16届全国大选之前完成。
3. 纳吉的特赦给公众对法治的认知蒙上了一层阴影,这不仅是因为他从未完全承认自己在SRC(腐败)案中的罪行,反而一再将自己塑造成政治迫害的受害者,更因为他在1MDB Tanore案中仍有未结案的案件——在该案中他被判处15年监禁和113亿8000万令吉的罚款,目前上诉程序仍在进行中。除此之外,他还有两宗案件,即SRC2(洗钱案)和IPIC案,在这两宗案件中,他仅获得了“释放但不等于无罪”(DNAA)的判决,随时可能被重新起诉。这四宗案件所涉及的总金额高达89亿8900完令吉 – 大约相当于一个月薪3000令吉的人工作25万年的收入。 纳吉的居家服刑引发了一个根本性的疑问:如果联邦法院维持对纳吉在1MDB Tanore案中的定罪,他是否真的会被送回监狱?或者,是否预期他会获得另一次特赦以免于狱卒之灾,从而使司法程序淪为笑柄?纳吉悬而未决的案件使他的特赦与首相安华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安华在2018年获得特赦时并没有未结的案件。
4. 在议会民主制下,法律只能由国会制定,以及由行政机关凭借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可以通过特赦的方式实施居家服刑/软禁。《联邦宪法》第42条第(1)及(2)款赋予国家元首(针对联邦直辖区)以及州元首/统治者(针对各州)“给予赦免(pardons)、暂缓执行(reprieves)及延期执行(respites)”的权力,以及行使“联邦或州法律所赋予的任何减轻(remit)、暂停(suspend) 或改判(commute) 刑罚”的权力。1995年《监狱法》第43条仅允许根据“部长制定的任何规章”,在“受控”的情况下释放任何囚犯。内政部长赛夫丁纳苏丁在2024年11月还提到政府准备就此事立法。 这引发了总检察署必须回答的两个关键问题:在《联邦宪法》第42条第(1)及(2)款的框架/范围内,在SRC案中对纳吉判处的“监禁”, 能否被“减刑”为“居家服刑”?如果是这样,特赦局是否实际上通过其决定创设“居家服刑”,因而篡夺了国会的立法权力?
5. 正义不仅要实现,其实现还必须让人看见。如果无法说服公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其地位、权力或任何政治与人口背景如何,都将摧毁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滋生冷漠并危及民主。双重标准会赋予特权罪犯免死金牌,并使守法大众心灰意冷,从而摧毁马来西亚。因此,重大的公共决定必须保持透明,以便国民了解做出这些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好的决定经得起公众的审视,无需以保密为名进行庇护。鉴于纳吉的特赦对他未结案件的法治以及国会的立法角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所有涉及的文件,包括总检察长的书面意见书和特赦局的会议记录,都应立即且全面公开。马来西亚人记忆犹新,正是因为文件没有完全公开,才导致上次关于纳吉特赦的诉讼,并引发了诸多不安。
联署团体:
Project S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for Malaysia(Projek SAMA, 安盛专案)
Angkatan Belia Islam Malaysia(ABIM)
Engage(citizens in action)
Gabungan Bertindak Malaysia
Gabungan Pilihanraya Bersih dan Adil(Bersih)
Iman Research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conomic Affairs(IDEAS)
Lawyer Kamek
Liga Rakyat Demokratik
Muslim Professional Forum(MPF)
Persatuan Pemangkin Daya Masyarakat(PPDM/ROSE)
Pertubuhan Ikram
Rasuah Busters
Suara Mahasiswa U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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