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按:本文是拯救大马委员会配合7月14日全国同步反稀土厂集会所撰写的文章。

 
莱纳斯稀土厂从登陆嘉楼州遭拒,再转至彭亨州关丹的格滨工业区设厂,当中几经波折,困难重重,一些人甚至以为这个大型的稀土提炼计划将因此胎死腹中。

可是,该厂决定进驻彭亨州之后,接下来的发展将令人眼花缭乱,整个申请建厂程序不只违反法规,也有违情理,即使处于关键性的发出营运执照阶段,民众也在政府及官员闪烁其词及回避事实的情况下无从知悉真相。

根据一般程序,莱纳斯在格滨设厂前,必须获得国际贸易及工业机构,原子能执照局和环境局首肯才发予建厂执照,而三大机构在考量发出执照前,必需预先研究详细的环境评估报告,以鉴定该厂是否对环境及生命共同体带来祸害。

先建厂再环境评估?

NONE 令人感到费解的是,这项庞大且攸关70万人口的稀土提炼计划竟然本末倒置,出现先由政府机构发出建厂执照再批准环境评估报告现象。依照提出的资料,由国会设立的特委会并没调查莱纳斯来马设厂的程序是否违反我国所设定的条规。

特委会报告书第7页里提及,特委会被告知国际贸易及工业机构依据原子能执照局《1984年原子能执照法令》及环境局《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在2008年1月22日发给莱纳斯设厂执照(Lesen Pengilang)以生产稀土。

然而报告也同时指出,特委会得知彭亨州环境局是在2008年2月15日才批准莱纳斯的《初期环评报告》。

这显示建厂执照是在环评报告被批准前3个星期提早获得通过,程序与一般的作业完全相反,而特委会也已知道莱纳斯的设厂执照是在其《环评报告》被批准前3个星期提早获得通过。

违法豁免详细环评

莱纳斯马来西亚常务董事马塞尔阿末也在提及《初期环评》及《详细环评》事项时,亲口证实马来西亚环境局告诉莱纳斯无需呈交《详细环评》。

NONE 马塞尔阿末指环境局的回应是“你不需要做《详细环评》”,报告是一样的,“你不需要(向民众)展示”。为什么?因为这是一个已经成熟的工业。你做《详细环评》,如果你是在一个从没有这项工业的地方设厂,如果你是先驱,我的意思是你是第一个到那个地区的,你才向民众展示和收集意见。”

问题是莱纳斯获得12年免税的原因就是因为获得投资发展局颁发“战略先驱”的地位(strategic pioneer status),假如不是先驱工业,为何获得如此优惠?倘若是先驱,为何又获准无需向民众展示?

这也让人不禁问道,为何在环境影响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国际贸工部是基于什么理由同意让莱纳斯来马设厂?而特委会为何没有质疑国际贸易及工业机构的本末倒置做法是否违反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