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刑法:罪罚、宽恕与恐惧
【时政】欣闻別音
伊刑法课题最近掀起千层浪,除了震惊和惶恐外,实在不晓得我们能够做些什么,倒不如学习台湾同学面对服贸议题时把服贸条约抓出来一条一条踏实地阅读(当然懒人包也很流行),积极克服看不懂的专业术语。想要参与这项历史的建设,不管是好是坏。
【时政】欣闻別音
伊刑法课题最近掀起千层浪,除了震惊和惶恐外,实在不晓得我们能够做些什么,倒不如学习台湾同学面对服贸议题时把服贸条约抓出来一条一条踏实地阅读(当然懒人包也很流行),积极克服看不懂的专业术语。想要参与这项历史的建设,不管是好是坏。
根据《2015年(1993年)伊斯兰刑事法令二》,伊刑法分为Hudud(“固刑”,不得再作更改)、Qisas(报复刑罚)与Ta’zir(法庭裁量权)三种刑罚。
Hudud涵盖的罪行包括偷窃(sariqah)、抢劫(hirabah)、通奸(zina)、鸡奸(liwat)、诬告他人通奸(qazaf)、饮酒(syurb)与叛教(irtidad atau riddah)。当中的刑罚包括断肢、鞭刑和投石至死。
Qisas相对hudud来说是比较陌生的。什么是报复刑罚?若造成他人的身体受伤,犯罪者将会面对同样的身体伤害,即是名副其实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若犯罪者在豁免条件之下,则必须赔偿(arsy)受害者以及受ta’zir处惩。在赔偿方面,犯罪者可以一次还清或分期付款,为期三年,若犯罪者逝世,则继续由从他的财产支付,若他没有财产,这笔赔偿款项则由国库(Baitulmal)负责。伊刑法详细罗列赔偿的数额,赔偿依据伤势的轻重发落。
Huduh和Qisas有多项豁免断肢和免受处惩的条件,这时候就交给涵盖面最广的Ta’zir来处审。Ta’zir是否就会从宽发落?那不一定,犯罪者甚至将面对更严苛的处罚,全交给法庭酌量处理。
伊刑法提倡相互宽恕
修改后的伊刑法虽已移除了“允许非穆斯林接受伊刑法”的选项,伊斯兰刑事法将不会套用在非穆斯林身上。但伊刑法是否就和非穆斯林无关?非穆斯林最担心的,大概要数和穆斯林牵扯上的罪案,如在吉兰丹不幸被穆斯林打劫,也是黄进发经常在梦里说的呓语“malang tidak berbau”。(黄进发在《马来西亚内幕者》“Termimpi saya dirompak di Kelatan”一文所描述的困窘,几乎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噩梦。)
除了在熟知的领域听到一致的反对声音,也很迫切想要了解那些积极推动伊刑法的立场和支持者的想法。据一名理大伊斯兰系教授莫哈末阿斯里(Mohd Asri Zainul Abidin)“对伊刑法的一些误解”(Hudud Dan Beberapa Gambaran Salah)一文指出,大家一般上误以为推行伊刑法是为了找碴,到处找人犯罪的机会,spy届时会在夹缝间横行,四处寻找和揭发他人通奸、偷窃和喝酒。阿斯里强调,伊斯兰法尊重隐私权,不鼓励相互怀疑和告发。
阿斯里更是建议政府在执行伊刑法时应该教育人民,不要动辄则将事件带上法庭,反则应该鼓励人们原谅别人的过失,像上帝原谅人民一样。阿斯里表示,一些无知的民众“渴望”看到砍手砍脚的血腥画面,殊不知伊刑法是提倡人与人之间相互宽恕,建立和谐共处的社会。
法令存众多豁免条件
阿斯里这番话多少理清了我阅读伊刑法时的疑惑。初次阅读伊刑法时感到非常讶异,这项法令未免提出太多犯罪者可以豁免的条件,如偷窃案纳入多项条件豁免断肢刑罚,其中有物主没有妥善保管财物、窃物不值钱、放贷者偷窃等价财物、实施断肢刑罚前归还财物、窃物发生在生活困顿时(如战争、饥饿、天灾)、不必截断已经残废的右手等。
其他豁免条件还包括:
(一)只要抢匪自首、在法官面前承认错误以及将财务归还物主,则可以免于断肢。
(二)诬告他人通奸,被诬告的受害者选择原谅诬告者,则可以免于鞭刑。
(三)叛教的人(诋毁伊斯兰教法)必须坐牢,直到他承认错误为止。不管叛教的人是在受刑前或受刑时候承认错误,可以即时免于牢狱之灾,并且归还已遭充公的财产。
(四)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原谅犯罪者(wali),或受害者和犯罪者庭外和解,犯罪者免于报复刑罚。
大众为什么怕伊刑法?
伊斯兰法重在教育,不在惩罚,这是支持者相信伊刑法比刑事法优越的地方。然大众为什么害怕伊刑法?
(一)法令提出太多豁免的条件,有主张息事宁人,养虎为患之忧。
(二)偷窃和抢劫犯要砍手砍脚,偷情的人被丢石至死(和华人旧社会的“浸豬籠”没差),不得不让人觉得文明倒退,社会变得越发落后和野蛮。
(三)不公的处决,如巴基斯坦的一名性侵受害者,不但未受到法律的保护,反被诬告,在于犯罪一方出现四名“公正”的证人出来指证。(根据伊刑法,通奸和鸡奸案需要四名证人,证人必须是男性,虔诚的穆斯林,每名证人必须说明他们清清楚楚地看到男性的阴茎插入女性的阴道。我没有在唬弄,这事正正经经写在伊刑法上。)
(四)伊刑法惟恐不愿接受大众的批评和指责,但关乎手手脚脚如何裁决的重大事件,一定引起众人的抨击。
(五)伊刑法只落实在普通老百姓身上,苏丹子弟受皇权保护,不在伊刑法受审。
诚如阿斯里教授和宗教师万胡欣(Ustaz Wan Ji Wan Husin)呼吁,政府执行伊刑法必须顾及人们的担忧和恐惧,耐心回答人们的疑虑,积极讨论和加以修订法令条约。若不然,吉兰丹将落得和苏丹共和国的失败下场一样,甚而弄巧反拙,导致穆斯林讨厌伊斯兰教。
黄欣怡,拉曼大学中文系毕业,目前是台师大国文所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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