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警官涉贪的道德分析
文:陈泓缣
反贪污局总监、国安部副部长和全国总警长在今年内陆续被人告发涉贪舞弊,确实是立国以来未有的怪事,也是丑事。除了反贪污局总监被前下属告发,属于有重要证人的个案之外,另外两项指控,都源于流传于网络上的消息。令人错愕的是,后两起个案更引爆国安部副部长佐哈里类似“复仇”的行动:既然警方要反贪污局彻查其是否涉及“收取五百万令吉贿金,释放三个黑帮头子,其中包括某副部长的兄弟”,所以一旦总检察长阿都干尼宣布因为没有实据而结束调查后,佐哈里立即要求反贪污局彻查总警长慕沙哈山是否“收取210万贿金以释放一群私会党”。
这些高官/警官涉贪舞弊的指控之所以引人注目,不是其贪污舞弊指控的数目庞大,而是所牵涉的人物,都是公权力机关中打击犯罪活动、维护法纪、匡扶正义的执法先锋。反贪污局身负反贪重任,国安部要维护国土安全,警察维持生活秩序,他们都是我们人民赖以保护身家性命财产、维护免于恐惧的自由的公权力机关。如今他们接二连三面临涉贪舞弊的指控,又接二连三的互相放话指责,今后教我们如何对日益治安败坏的现状有将来得以改善的信心?
“知法”但可能不“守法”
别说那些种种捕风捉影的阴谋猜想,问题的核心是:为何这些人物会涉嫌做出贪渎的罪行?加上日常生活所累积的常识,如患上小罪行就提供“喝茶钱”以逃逸等,执法先锋涉嫌犯罪,可说是见怪不怪的事情。这些执法先锋都不知法吗?诚然,他们都“知法”,但可能不“守法”。知法和守法是不同层面的:知法是知识层面,守法乃道德层面。一个没有道德感,但是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未必会守法。如果法律教育只教导学生理解法律,而忽略法律责任的道德教化,懂得法律的人极可能比一般人更懂得钻法律漏洞。这些法律人员,不是律师,而是“讼棍”了。
所以,高层警官和政府高官都可能犯罪。要制裁他们,我们就冀望于一套严格的司法和执法系统。但是,高层警官和政府高官难道不是执法人员?而且,我们期待谁能更严格地司法?因此,人民守法、执法者严格执法、司法者秉公办理的前提是:必须具备相当的道德感。由此可见,一个法治社会得以养成的前提,不仅仅在于制度层面的实行,也需要公民普遍具备道德感。一个良序社会,需要知法的人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也需要公民守法,以及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人“守法”,执行其委托的任务。
若三权都狼狈为奸又如何?
扩大而言,一个良序社会不错需要制度层面的三权分立:立法、执法和司法相互制衡;但是,万一这三个权力分支的人都蛇鼠一窝、狼狈为奸,这个制度也难免不能发挥其防止权力腐败的功能。因此,主事者的道德感,或曰人的品质,是驾驭制度上正轨的关键。如果目前打击贪污的努力沦为内部权力的斗争,试问还有正义得以彰显吗?佐哈里回头指示反贪污局调查幕沙哈山,难免不给人一种“报一箭之仇”的印象。
可惜人的品质难以坚守。人性是脆弱无比的。当一个社会发生了许多难以解释、难以启齿的丑闻,我们希望检调系统彰显其独立性,为案件的来龙去脉而穷追猛打;我们希望公共媒体拿出魄力,将案件清清楚楚地告示人前,若有司法不公的事,更要努力扮演监督三权的第四权角色。人性惟有经过多方面的监督方会向善,制度的完善也有赖具备道德感的人的驾驭。高官/警官涉贪指责所留给我们的,应该是超越政治层面的阴谋,而直指人的良心深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