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特约】

刑法讨论里有一个很重要却也最容易令人反感的原则:一个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并不当然表示他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这句话放在一般案件里,其实不难理解。刑法从来不只是问一个人“有没有做”,还会问他在做的时候,是否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是否理解行为的性质,以及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或违法的。

如果这些能力都存在,法律当然可以把责任归于行为人。但如果一个人的精神状态已经严重到无法正确理解现实,那么问题就不同了。

叶芯嫙命案之所以引起强烈争议,正是因为这种法律判断与一般人的直觉之间存在很大的距离。一个年轻生命已经失去,导致死亡的行为也确实发生了。很多人的自然反应会是:既然人是他杀的,为什么还可以无罪?

但刑法必须再问一步:行为发生的时候,他是否仍然具备被法律责难的能力?

案件目前已进入上诉程序,最终结论仍需上诉庭审理。不过,无论最后结果如何,这个问题本身都值得厘清。

有精神疾病,不代表自动免责

最先要厘清的是,精神疾病与法律上的心智失常并不是同一回事。

一个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躁郁症、严重抑郁症,甚至出现幻听和妄想,并不代表他当然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真正关心的,不是诊断名称,而是这些症状在案发时究竟造成了什么影响。

同样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有些仍然能够清楚理解现实,知道自己正在做什么,也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这样的人,即使患病,仍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相反,如果疾病已经严重到扭曲一个人的现实判断,使他无法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或者无法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错误或违法,法律才会进一步考虑是否属于心智失常。

所以,真正的问题从来不是“他有没有精神病”,而是“案发当时,他的精神状态有没有严重到失去刑事责任所要求的基本认知能力?”

传统的心智失常规则,核心也正是这种能力判断:行为人是否因精神障碍而无法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或者无法认识行为的错误。

知道不等同理解自己在做什么

这里还有一个更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所谓“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其实并不像表面上那么简单。

一个人可能知道自己手上拿着刀,也知道自己正在挥动手臂,但这并不一定表示他真正理解自己行为的对象、性质和后果。有关心智失常的法律讨论,长期都在区分这些不同层次,因为单纯知道身体正在进行某个动作,并不等于真正理解这个动作在现实世界里的意义。

如果一个人在严重妄想状态下,相信眼前的并不是一个真实的人,而只是某种虚构对象,又或者相信自己只是完成某项任务,而不是结束一个真实生命,那么他的身体动作虽然是真实的,他对这个行为的理解却可能已经与现实脱节。

这并不是说,只要出现幻觉就可以免责。法律真正要判断的是,这种精神异常是否已经严重到足以破坏最基本的现实判断能力。

同样地,“知道杀人违法”也不一定能够结束讨论。一个人可能抽象地知道某种行为违法,却因为严重妄想,根本不认为自己当下的行为属于那个范畴。有关责任能力的讨论因此强调,一个人不仅要有抽象分辨对错的能力,也必须能够把这种认识合理地应用到自己正在实施的行为。

这也是为什么法院面对的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知识测验,而是在判断行为人的心智是否仍然能够把现实、行为和法律规范连在一起。

医生诊断疾病,法院判断责任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精神科专家在这类案件中非常重要,却不能决定一个人有没有罪。

医生可以诊断疾病,也可以说明一个人是否出现妄想、幻听或现实判断障碍,并解释这些症状如何影响其认知。

但从“患病”到“免责”,中间还有一道法律判断。

法院要决定的是,这些医学证据是否已经足以证明,行为人在案发时丧失了刑法所要求的责任能力。

所以,医生处理的是精神状态,法院处理的是刑事责任。

如果让医生直接决定有罪无罪,法律就把责任判断交给了医学;但如果法院完全不理会医学,又无法真正理解严重精神疾病如何影响一个人的现实认知。

合理的做法是让专家解释这个人的心智发生了什么,再由法院决定这些事实在法律上产生何种后果。

少年案件的心智发展因素

如果行为人本身还是少年,问题又会多一层。

青少年的心智本来仍在发展,包括判断后果、风险评估和行为控制,都未必已经达到成年人的程度。有关少年刑事责任的研究也指出,儿童与青少年的发展成熟度,与成年人并不相同,法律如果完全忽略这些差异,就可能高估他们的责任能力。

这当然不表示少年犯罪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如果一个仍处于发展阶段的少年,同时又长期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那么法院面对的,就不只是一个成熟心智后来出现疾病的问题,而可能是一个尚未成熟的心智,在发展过程中已经长期受到疾病影响。

这两种情况并不完全一样。

无罪,不等于什么事都没有发生

“无罪”两个字也很容易造成误解。

在日常语言里,无罪往往让人理解成这个人没有做错事,或者什么责任都不需要承担。

但在心智失常案件里,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法律上的无罪,只表示这个人因缺乏必要的责任能力,不能像一般犯罪人那样承担刑事责任。它并不否认行为发生,也不否认受害者遭受伤害,更不代表有关人士可以立即恢复自由。

这类案件里,刑事责任与社会保护其实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一个人可能因为严重精神疾病而不具备刑事责任,同时又因为病情严重,需要长期接受治疗、监管甚至拘禁。有关精神状态抗辩的法律讨论,也一直把个人责任与社会保护放在同一个制度框架内处理。

所以,法律面对的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二选一:不是“有罪坐牢”,就是“无罪回家”。

刑法为什么不能只看结果

问题最后还是回到一个更根本的层面:我们为什么惩罚一个人?

如果答案只是因为他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心智状态其实根本不重要。只要有人死亡、发生伤害,就可以处罚。

但刑法从来不是这样运作。

刑事责任不仅要求行为和结果,也要求最低限度的理解、判断和理性能力。正因为如此,刑法才会区分故意、疏忽、意外,也会区分一般犯罪人与心智严重失常者。

这种区分并不是对受害者的不尊重。

受害者遭受的伤害是真实的,家属承受的痛苦也是真实的。精神疾病不会改变这些事实。

但刑事司法如果只因为后果严重,就不再追问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那么刑法处理的就不再是罪责,而只是结果。

一个成熟的刑事司法制度,必须同时容纳两个事实:悲剧确实发生了,而行为人是否具有承担这场悲剧的刑事责任的能力,仍然必须另外判断。

真正困难的,是在社会最愤怒的时候,法律是否仍然愿意坚持把这两件事分开。


翁敦强,跨国企业法务与国际贸易合规专才,拥有法律硕士(国际贸易与商法)及会计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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