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阵弃“法治”,换“以法而治”
法治(Rule of law)的原则在:
(1) 是法律对执政者的权利与对人民具有普遍拘束力;
(2) 是要求执政者与人民同样必须尊重和遵守法律。
法治对一个民主国家而言是维持其民主制度命脉的根源,是让民主制度成长的养分。没有法治,民主就会枯萎,人民的权益不能受到保障。同样的如果法律不是由透明及公平的民主机制所制定,此类“法律”往往沦为执政者滥权,对人民统治的工具。因为这类“法律”不能有效拘束执政者的权力,所以不符合完整、正确的法治。
法治是使民主制度能发生实际效力的基本条件。同时民主制度的内涵也包含了落实法治原则。法治与民主两者是共存亡的一体。民主也是法治的必要前提和实质内涵之一。
在民主制度里人民能间接的透过人民代议士来制定各种法律。但是所制定的法律如果不能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力时,那就会让国家的民主制度形同虚设了。在一党专政的民主国家,如大马过去的50年,执政党为了“以法而治”来统治拘束人民,往往就制定许多这类违反民主的“法律”。为了避免“独立”的司法机构推翻,这些“法律”通常会以国家宪法的纰漏既“国家安全”为由而凌驾法律把司法架空(未经司法审讯而定罪)。更何况近年来大马司法的独立性也备受国际监督机构质疑。以民主国家的宪法而言,又有哪个单位能比司法机构更具独立性呢?
当法律失去法治原则,架空司法,违反民主的内涵,民主制度就成了残缺不全,虚有其表的空壳,国家也成为一个半民主的专制国家(partial democracy)而非民主国家了。半民主的专制国家经常由一党专政,尽管有“有限”的多元化外表,但人民面对的实事是:腐败的执法单位,微弱的法治(Rule of law),法律沦为统治人民的工具(高压手段的通行证),以法而治(Rule by law)的形成(滥制法律),种族间和宗教间的纠纷(滥制不平等法律的后果)。
要治本,这些有机会让执政者滥权,成为对人民统治工具的“法律”,如内部安全法,紧急法令,警察法令和大专法令,应予以废除。
在此也简便的回应处理“国内公共安全”的问题,治本应从提升警务工作着手,以更好的方法收集证据,让嫌疑犯通过公开审讯程序定罪。促进司法机构的独立才能有完整和正确的“法治”。司法人员的任命应具更大的透明度和独立性。比如设立独立的司法事务委员来建议法官的任命,联邦法院法官的任命应经由国会批准等等。
后记:“以法而治”正如三国大奸雄曹操“宁我负人,毋人负我!”的心态,没有民主,只有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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