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诗杰对“第四权”的前后矛盾
上述文字是《星洲日报》于2009年4月21日在柔佛版JO-03引述马华总会长翁诗杰的谈话,所做的一篇报导。
翁诗杰是于4月19日出席一项由柔南报业俱乐部庆祝26周年晚宴,以大会开幕人的身份在台上致词时,所说出的一番话。他还说:“民众有知的权利”。
他同时劝请新闻编采人员:“在面对不同政党的人与事时,必须持划一标准,来审视和评估一件事,因为这将影响一家报馆的公信力”。
事隔短短一个月后的今天,2009年5月21日《星洲日报》全国版09版,引述国内一家杂志《号外周报》的文告:“交通部长拿督斯时翁诗杰………前往警局……要求警方援引……刑事法典500条文下的诽谤条文,调查《号外周报》”。
很多人都说,翁诗杰担任马华总会长后已经不再敢怒敢言,今天还看到他竟然要以刑事法典对付一家被人民认同的媒体。
刑事法典的功能在于制裁任何刑事案件。虽然说对于一名公众人物来说,受到诽谤也可以当成刑事案处理,但是,在大马的诽谤诉颂案例中,被列入刑事调查的诽谤个案可说是少之又少,而且警方一般上都会劝请提出诉颂的一方,转为民事诉颂。
翁诗杰是第一位要求警方援引刑事法典调查诽谤案的马华部长级人马,到底是应被形容为“光荣的第一”抑或是“糊涂的第一”?
不过,小弟认为翁诗杰考虑到的是,他没有时间。因为,民事诉颂必须自行或通过代表律师,找出证据与论证,证明《号》所言属诽谤,太费时、太费力了,不如吩咐警察去办好了。
被称为“无冕皇帝”的记者经常面对的问题是:政治人物说完话后不认账,一旦相关谈话引起反弹或负面反应,往往被说成“那是因为记者错误诠释”。记者不知可不可以说,那是因为“电脑程序出错”,再加上“印刷机故障”所导致。
现在,就连公开认同媒体为第四权的翁诗杰,也采取行动对付媒体,而且是国内第一个以刑事法提出诉颂的部长。基本上,已经印证了翁诗杰“讲一套,做一套”的个性。
小弟只是想向“世界华文报大王”提一点意见,不如邀请翁诗杰出任马来西亚华文媒体总编辑,各家媒体的文章刊登之前,交由翁诗杰过目,再签上大名批准,才送到生产部排版与印刷。
如果翁总没有时间,也可以委任多几个执行总编辑或编辑主任,在出版前过滤及批改新闻,任何“词句不通”,“错误诠释”的弊病将会减到最低。
屈时,媒体的名字也不需要太多,所有报章、杂志都改名,叫“一言堂日报”。到时,记者也不需要太多,即可节省成本,而且广告商也不需要费神考虑要刊登那家报章,反正价钱都一样。
无论如何,小弟想起一句民间俗语:“打狗要看主人”。在此,只能奉劝记者老爷一句良言:“写新闻时也应该看看主人”,新闻自由只好留到写论文时再谈吧!
注:作者部落格 moonpalace001.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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