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司法,如何受人尊重?
波力拔克刊载: Dec 11, 2009 5:27 PM | 更新: Dec 11, 2009 5:28 PM
用一份英文撰写的书面判词,判决一宗起诉案件的翻案失败,原因是:“上诉书是用英文撰写的。”
不知道该用什么词汇来形容如此荒谬无稽的事件,但它偏偏就发生在为我们“主持正义”的崇高法院,怎不教人啼笑皆非?
我们的国家到底发生了什么状况,前两天才有监狱不准使用英、巫语以外的语言沟通的报导,原因是狱卒不懂,昨天又传来这么不可思议的判决,难道我们尊敬的上诉庭法官,也一样不懂?到底问题出在哪里?是教育的失败?是机制的错误?是为滥权的方便?还是,又回到了那个沉重的大包袱:“种族沙文主义”?
在一般的文明国家,即便是少数民族的方言,若有必要,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公义、公平,在尊重基本人权的大原则下,法庭都会接受,甚至自行安排专业通译,为需要的各造解决沟通困扰的问题,更不用说是世界通用的国际语言——英文了。
我国法律源自大不列颠律法,并与共合联邦诸国共通,可资互引,就算是当前所使用的法律词汇及语句,有许多部份也因为马来文根本性的贫乏欠缺,不得不借用英语用词或音译,这也是为何许多马来知识份子可以接受国家倡导英语教数理的原因。
阿都马列依沙身为资深法官,多年来在法庭里看过的英文文件何止安华一案?以如此牵强的理由否决一份合理上诉书的有效性,实在令人齿寒!更吊诡的是,那份以“有缺陷、不合法及滥用司法程序”来形容安华的英文上诉书,并谕令安华支付堂费的“书面判词”,竟然也是用英文撰写的,试问,要如何服众?
有个不知道合不合法理的想法,卡巴星不知是否也可以此为由,拒绝接受阿都马列的判词呢?当然,这不值得深思,因为对促进国家进步、维护司法公正,一点益处都没有。
注:作者部落格 http://polibug.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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