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媒体》理事会的澄清
刊载: Sep 19, 2005 6:36 PM | 更新: Jan 29, 2008 6:21 PM
针对对《自由媒体》大马总协调员于2005年9 月8日发表于《自由媒体》网站,同时于2005 年9月9日刊登于《星洲日报》的< 来自《自由媒体》的声明 >,《自由媒体》理事会特此做出澄清。
一、《自由媒体》所应该负起的责任不会超过《自由媒体》的 使用条款 (Terms of Usage)。《自由媒体》的使用条款是公布在《自由媒体》的 网站 。
二、《自由媒体》的任何形式之声明(这包括但不限于,文告、启事、宣布;后称,声明),以《自由媒体》的使用条款作为最后依据。《自由媒体》的声明,这包括但不限于,曾经发表的,或在未来发表的,若抵触该使用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三、《自由媒体》认为,由《自由媒体》大马总协调员以《自由媒体》管理组的名义,于2005年9 月8日发表于《自由媒体》网站,同时于2005 年9月9日刊登于《星洲日报》的<来自《自由媒体》的声明>,因有部分声明抵触《自由媒体》的使用条款,而被视为无效。
《自由媒体》理事会启
2005年9月19日
(《自由媒体》领航,黄田荣代发)
文告寄:
《星洲日报》、《东方日报》、《南洋商报》、《光明日报》、《中国报》、《当今大马》、《独立新闻在线》、《光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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