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福坠楼验尸案有最新进展,沙亚南高庭订于本月31日检讨验尸庭的“悬案”或存疑裁决,惟法律界对高庭的检讨权限存有争议,包括是否可重新传召相关证人。

赵家代表律师哥宾星今早透过推特指出,沙亚南高庭将订于本月31日对赵明福验尸裁决进行检讨(revision)。

另一名赵家代表律师卡巴星向《当今大马》指出,高庭可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23条文,以及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35条文,针对较低层次法庭(验尸庭)的裁决进行检讨。

卡巴星:仅可作出三种裁决

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23条文,赋权法官检验初级刑事法庭任何审讯的纪录,直至对其裁决、结论及谕令的正当性、合法性及适当性表示满意为止。

至于法庭司法法令第35条文则阐明高庭的司法权,即对所有初级或较低级法庭拥有的普通监督(general supervisory)及检讨(revisionary)权限,在符合司法公正下可获得民事或刑事初级法庭的纪录。

“高庭仅是根据验尸庭一年半死因调查聆审的纪录,深入研究及检讨,然后做出3项裁决,即同意验尸庭的悬案裁决,或者决定是否存有自杀或他杀的成分。”

不涉及重传证人或纳新证据

他强调,这并非一项审讯或重审,更不是上诉,仅是针对验尸庭调查纪录作出检讨。

“过程中,这不涉及传召证人,甚至不会纳入新的证物,仅是根据既有纪录进行检讨而已。”

卡巴星相信,高庭对此案的检讨所需的时间也比较短,因各造代表律师在案件检讨一开始仅须进行陈词而已。

卡巴星也透露,过往曾有一些验尸案例子因高庭检讨而得以翻案。

高庭有权检验明福精神状态

不过,雪州反贪污委员会代表律师阿都拉萨则对高庭的权限有不一样的看法,强调高庭除了做出维持原判、裁决他杀或自杀看法外,也能够以现有证据不足而指示验尸官传召证人。

他甚至大胆指出,高庭也有权力针对赵明福精神状态进行检验,甚至指示警方再深入调查反贪会官员等人。

赵案验尸官阿兹米尔本月5日裁决时,除了阐明无法鉴定赵明福在雪州反贪委会总部离奇毙命的原因,才裁决此案为悬案外,也对未有刑事精神病学学家(ForensicPsychiatrist)来验证赵明福的精神状态,表示遗憾。

除此,验尸庭虽确认赵明福坠楼前颈部已有瘀伤,惟因证据不足无法确认是否涉及他杀导致坠楼,同时也排除赵明福自杀对可能性。

阿都拉萨强调,高庭对验尸官在裁决此案时拟出的种种疑点,都有权力采取进一步行动。

阿都拉萨说,这项案件的检讨程序也不会涉及重新验尸或第三度验尸。

“我虽至今未收到通知,但我们已在年半的审讯中做足准备工作,因此随时准备好上庭。”

高庭检讨权力比上诉案大

由于双方代表律师针对高庭权限说法不一,《当今大马》也联络来自总检察署的副检察司诺琳(Noorin Badaruddin)加以确认,诺琳则倾向于认同阿都拉萨的看法。

“高庭法官在检讨案件时被赋予很大的权限,甚至比上诉案还大。”

她指出,高庭确实有权力在认为有需求时传召证人,惟她不清楚高庭是否能够确认赵明福精神状态,甚至是指示警方重新调查。

30岁的雪州行政议员欧阳捍华政治秘书赵明福于2009年7月15日,因一宗议员拨款弊案以证人身份随反贪会官员回去录取口供后,第二天被发现卧尸5楼阳台处。

验尸庭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37条文下,展开为时年半的死因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