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巴星斥责逮捕不法搜证不公
检方援判例指非法证物可呈堂
(1)警方对安华的逮捕是非法的,违反了联邦宪法;
(2)警方透过不公平方式取得证物。
卡巴星也强调,安华在宣誓下,坚称警方当初逮捕他的过程,从未他说明逮捕的依据。
检方企图传召阿末道菲,向法庭提呈他们宣称“刚找回”的安华逮捕状正本。之前,检方所提呈的逮捕状并非正本。
惟这项申请遭卡巴星的反对,强调该申请已太迟,因为供证环节已过。法官同意而驳回检方申请。
中午12点22分: 尤索夫结论说,辩方无法证明当局在扣留室取得证物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他要求法庭驳回辩方申请,允许检方继续传召鉴证组警方证人阿米顿和化验师诺爱杜拉,并且将相关物品提呈为证据。
中午12点19分: 尤索夫表示,赛夫的证据只是佐证他的供词,而化验师的供证确认了证明被告罪行的证物。
中午12点11分: 尤索夫再举美国爱荷华州的判例指出,当局用蛋糕和矿泉水瓶招待嫌犯,“他们随后取走款水瓶,代替以另一个水瓶,并且将它当作证据。”
尤索夫补充说,虽然取得方式非法,处理上述案件的法庭都接受了相关的证据。
中午12点06分:
尤索夫再援引美国一宗奸杀案判例。其中嫌犯在5年后被捕,却拒绝提供血液样本。“但警方要他的DNA,他们使用他丢掉的香烟头来取得唾液。在本案同样的,证据也来自一个被丢弃的矿泉水瓶。”
上午11点58分: 尤索夫指出,证据能够支撑针对安华的指控,而当局也没有使用不恰当或非法的手段。
上午11点53分: 尤索夫援引英国性侵判例,其中当局在不公平的情况下,从嫌犯身上取得头发和精液样本,而法庭允许相关证物呈堂。
上午11点52分: 尤索夫坚称,本案并未出现任何的非法或不妥当的情节。
“这不是物质招供。欺瞒不存在。”
上午11点43分:
尤索夫援引英国一宗设计非法逮捕和非法取得证物的案例。其中法庭接受能够显示罪行的证据。尤索夫指出,在一宗强奸案内,当局在嫌犯不同意的情况取得他的体液,而法庭接受该证据呈堂。
上午11点37分:
尤索夫宣称,即使有证物通过不公平方式取得,但整个审讯仍可以被视为是公平的。
上午11点32分:
尤索夫指出,本案调查并无出现欺瞒的情节。
“安华并非在被欺骗的情况下使用牙刷、面巾和矿泉水瓶。他没有被诱导或威胁那样做。这里没有压迫。即使它们是非法的,但它们让可以被接受呈堂。”
上午11点25分: 尤索夫指出,检方要显示,来自矿泉水瓶的DNA跟赛夫身上找到的DNA是一样的。
这是为了佐证原告赛夫的工程,“不会造成被告招供,但它显示相关性”。
上午11点07分:
尤索夫继续提出证物相关程度的论调。他援引一英国案例。“法庭有权利排除透过非法程序取得的证物。但若证据跟案件有关,则法庭没有权限拒绝证物,即使它们是通过非法手段所取得。”
尤索夫也援引一宗案例,其中法庭允许检方提呈违反嫌犯意愿取得的血液采样来进行DNA测试。他强调,只要跟案件有关,就可以被允许。
上午10点50分:
审讯重新开始。
上午10点25分:
尤索夫宣称,法庭必须考虑相关物品跟案件的相关程度。他援引牙买加的一宗案例来支持本身论调。检方在陈词45分钟之后,要求法庭暂停。
上午10点23分:
尤索夫指出,衡平检测显示,作为案中案申请人的辩方无法证明当初的逮捕是非法的。
上午10点21分:
尤索夫指出,吉隆坡中央医院是不偏不倚的,而体检不应该被视为是羞辱,因为有些事情就是要如此进行的。“警方也不是基于所谓的羞辱性体检而搜查到相关的证物。”
上午10点17分:
尤索夫辩称,警方逮捕安华是没有恶意的。他们进行逮捕因为他们担心安华不会遵守诺言,在当天下午会晤查案官。“我们有肛交罪名,它是允许进行逮捕的罪名。阿末道菲执行任务进行逮捕。所以哪有所谓的非法逮捕?”
上午10点11分: 尤索夫指出,在安华的案例里,警方在不到一个小时后就给他读出了所面对的罪名。
“安华投诉没有拿到报案书。警方报案书是不重要的。警方并没有延误告知安华。”
“他只是执行其任务,而他被指示逮捕安华。”
尤索夫援引案例指出,有人在被捕后数个小时才被告诉逮捕原因。
“在安华的案例内,有基础显示逮捕原因已经被告知,阿末道菲曾提及在刑事法典第377条文下的罪名。”
“安华也曾坦承,警官对他温和有礼。阿末道菲确实向安华说明,他们是依据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进行逮捕。”
早上9点55分: 尤索夫指出,逮捕状副本并非伪造的证据。
早上9点48分:
尤索夫表示,阿末道菲曾告诉安华,该逮捕是根据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下,一项让警方执行逮捕的罪行。
“阿末道菲也在吉隆坡警察总部出示相关的逮捕状,以及说明肛交的罪状。”
“安华不否认有逮捕状。阿末道菲弄了一份副本,同时影印正本。它已是稳固的证据。不要忘记,阿末道菲确实弄了一份逮捕状副本。”
尤索夫指出,由于案中案是辩方所提出,因此辩方有责任提出证据,而他们至今无法有效支撑自己的说法。
“安华签署逮捕状就是依据。负责逮捕的警官的说法只再度强化了这样的说法。”
早上9点47分:
尤索夫指出,安华并没有否认警方有向他出示逮捕状。“他说的是,他不记得他所签署的文件是什么。”
早上9点43分:
尤索夫强调,法庭必须秉持衡平检测(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的方式来考虑案中案的裁决。他促法庭不要只思考案中案的证据,而必须将整个案件审讯考虑在内。
“安华也受到心理创伤,因为其阳具和阴毛被测量。他形容该经历让人感觉羞辱。”
卡巴星提醒法庭,联邦法院曾有判决,要求任何通过欺瞒方式取得的证物必须被否决和抹去记录。
卡巴星完成陈词。尤索夫接踵开始其陈词。
早上9点35分: 卡巴星指出,警方搜证是必须获得安华的同意,若证物是在没有当事人同意下取得,则违反了刑事程序法典第319条文的规定。
早上9点30分: 卡巴星指出,检方也未传召查案官祖德佩雷拉来反驳辩方指警方未说明逮捕依据的说辞。
“这次的逮捕是非法和不妥当的。阿末道菲供证时,坦承接受来自全国刑事调查总监巴克里(Bakri Zinin)的指示办事。”
“但检方却没有传召巴克里出庭。”
早上9点27分:
卡巴星表示,法庭应该排除逮捕状影印本,它应该被标识为“提供辨识”而已,而不是证物。“它并未被证明是真的,因此法庭必须无视它。所有(警方)关于逮捕状的供词也因此无效。”
早上9点26分:
辩方律师补充说,检方呈堂的逮捕状影印本只能够成为“二手证据”(secondary evidence)。“它无法满足证据法令第65条文的规定。”
“任何违反的情节将侵害这些权益。此外,警方并没有出示逮捕状。”
早上9点21分: 辩方律师指出,安华是在未获悉其缘由的情况下被逮捕。
“他们利用10到15名特种警察部队,戴着头套,持冲锋枪的情况下,逮捕他。”
卡巴星指出,尤索夫已经交叉盘问安华,而安华坚称没有警方没有说明逮捕的依据。
早上9点19分: 卡巴星提醒道,安华是在宣誓下,针对其非法逮捕向法庭供证。
早上9点15分:
卡巴星开始陈词。他表示,在安华扣留室找到的物品必须被排除成为呈堂证物,因为:(1)警方对安华的逮捕是非法的,违反了联邦宪法;
(2)通过不公平的方式取得。
卡巴星强调,提供证据的责任(burden of proof)必须通过衡平检测(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早上9点12分: 法官驳回尤索夫的申请。
早上9点07分:
尤索夫要求重新传召在2008年7月16日负责逮捕安华行动的警监阿末道菲(Ahmad Taufik)出庭供证。但卡巴星提出反对,并指出案中案供证程序已结束,今天应是双方陈词的环节。他补充说,由于这是一宗刑事审讯,因此重新传召证人的申请应该在之前就提出。
尤索夫解释,由于逮捕状之前放错地方找不到,但如今他已找到了逮捕状正本。上周,提呈法庭的逮捕状并非正本。
早上9点06分:
高庭法官莫哈末扎比丁(Mohamad Zabidin Mohd Diah)进入法庭,审讯随之开始。早上9点01分: 辩方领衔律师卡巴星抵达法庭。
审讯即将开始,观众席内坐了约60人,但仍有一些空位。
早上8点57分: 检方在第二律政司尤索夫领导下抵达。
早上8点50分:
检方仍未现身。一般上,他们都会较辩方律师更早抵达法庭。
早上8点37分:
辩方律师山卡拉进入法庭。
早上8点31分:
被告安华协同夫人旺阿兹莎抵达吉隆坡高庭。他们跟丹麦大使馆代表握手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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