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世遗特区蓝图,槟州政府如今再通过议会制定《槟州遗产法令》,赋权当局管理、维护及提升全槟有形与无形的文化及自然遗产。

槟州城市及乡村规划、房屋及艺术委员会主席黄汉伟行政议员今午提呈《槟州遗产法令》,供议会三读批准此项涵盖全槟的州级法律,加强古迹维护。

参与辩论的5名朝野议员都赞同立法,一旦宪报后生效,新法令将允许当局严惩破坏古迹者。

未与国家遗产法令冲突

《槟州遗产法令》将不影响《2005年国家遗产法令》,任何诠释上的出入,以后者的阐释为准。

《槟州遗产法令》建议成立“槟州古迹理事会”,以照顾、维护及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给予州政府咨询、制定维护遗产的政策、监督与协调古迹区的发展及研究州内的文化与自然遗产。

理事会成员不可少过17人,除了由槟州首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3位行政议员、州秘书与财政、两个市政局主席及世遗机构总经理等。出席会议的成员可获得津贴。

专员可进入潜能古迹区

此外,《槟州遗产法令》也赋权当局委任“槟州遗产专员”,执行《槟州遗产法令》、鉴定古迹为槟州遗产、准备与更新槟州遗产登记名策、策划活动推广古迹保护和维护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法令赋予专员极大权限,如进入有潜能列为古迹的私人地区,展开调查或考究。

但是法令规定,专员须事先给予业主或住户至少14天的书面通知。如果业主因宗教因素拒绝专员进入,专员须取得州政府的书面批准。

此外,专员在鉴定特定古迹区或建筑物为槟州遗产后,须书面通知业主或住户。后者有权反对、要求召开听证会及提出上诉。

执法官有权对公众搜身

除了古迹专员,《槟州遗产法令》允许当局委任执法官辅助古迹专员,唯后者须遵从专员的指示及持有执法证件。

执法官的权限包括在获得法庭搜查令下,进入古迹执法,甚至硬闯古迹区及充公证物。

执法官也授权对公众搜身,但需相同性别及态度友善,阻止执法者一律视为违法。

破坏古迹定义相当广泛

另一方面,《槟州遗产法令》对破坏古迹的定义相当广泛,共有7种情况被视为破坏古迹。违法而罪成者可面对最高50万令吉罚款,不超过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古迹专员在取得州政府的同意后,可把有形和无形的古迹宪报为槟州遗产。

如果相关古迹不在政府地段,当局在宪报前须在不少过30天前通知业主或住户。之后,业主或住户仍可在当地居住。

届时,古迹业主可向专员申请拨款或货款,作为维护和保护古迹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