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片回教受围剿及成立基督国言论风波中,大马回教律师协会 (PPMM)趁机倡议,为了避免非回教徒议员干涉回教事务,回教法令草案应该免于在国会辩论的程序。

大马回教律师协会主席再努里查(Zainul Rijal Abu Bakar)表示,现有立法机制在有关回教法律议题上已落伍。他因此建议政府在不触动宪法的情况下,改变相关的立法程序。

他是今天接受《马来西亚前锋报》访问时,如是指出。

元首已御准国会无须辩论

再努里查建议,大马回教发展局(JAKIM)在草拟任何回教事务法案时,也须同时获得大马国家回教事务理事会(MKI)及 马来统治者理事会的批准及御准。

“因此,这应带到内阁会议上,在没有辩论的情况下寻求背书,因为这法案已获国家元首的御准。”

“(国会会议上的)一读及二读情况也是同样的,无须辩论,因为这已获马来统治者理事会允准。”

避免不懂宗教回教徒辩论

“(该协会的建议及现有体制)所不同的是,这法案提呈至内阁及国会前,已获国家元首及统治者理事会御准。”

“这可以避免回教法案由非回教徒,或是一些对回教法律不了解的回教徒所辩论。”

再努里查说,这项建议可援引联邦宪法第11(3)条款来执行,该条款赋予回教徒执行本身宗教的专属权利(exclusive rights)。

联邦宪法第11(3)条款阐明,每一个宗教组织有权管理本身的宗教事务,成立及维持宗教及慈善为目地的制度,根据法律去获取、拥有、保存及管理产业。

非回教徒没正当理由干预

再努里查也说明,这项建议并非旨在否定非回教徒政治人物的角色,然而他们却没有正当理由来干预回教事务。

现阶段,大马回教发展局及总检察署草拟所有有关回教事务的法案 ,接着带往内阁讨论及寻求通过后,才呈至马来统治者理事会及国会辩论。

一旦国会通过这些法案后,最后才呈至国家元首做为最后御准,才会在宪报上颁布该法令。

让宗教司能免受政治干预

马来统治者理事会有权力驳回这些回教事务法案,这也曾发生在3项法令修正时衍生的改教争议上,3项受到争议的法令分别是1976 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1993年回教行政法律(联邦直辖区)法令及1984年回教家庭法(联邦直辖区)。

再努里查在这项专访中,也建议回教法律官员(muftis)直接受马来统治者理事会管辖,这与现有的在附属在州行政议会管治下完全不一样。

再努里查解释说,这项建议可让宗教司免于受到政治干预及阻挠。

强制宗教裁判令州内通过

“北方就有一个州属,强制所有宗教裁判令(fatwa)必须获州行政议会或州领导层通过。”

 

“更甚至,有一名掌管宗教的州行政议员便致函质疑这名回教法律官员做出的宗教裁判令, 因该宗教裁判令跟政府看法不一致。”

再努里查也说,同样的,大马回教发展局及回教宗教理事会也应直接 受到马来统治者管辖,而不是掌管回教事务的州行政议员。

再努里查重申,该协会早前已建议赋予回教法庭跟民事法庭相等的权力、结构及官员薪酬。

回教法不再受羞辱及贬低

“唯有透过这种方式,我们才可以看到回教法在不受任何单位干预下执行,回教法不也不会受到羞辱、争议及贬低。”

再努里查最后说,该协会将把上述建议的备忘录呈给政府及马来统治者理事会,备忘录内容也包括基督教的“阿拉”字眼及马来圣经争议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