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前锋报》员工今天成功通过法庭向报馆索讨2009年的两个月花红。吉隆坡工业法庭今天宣判前锋报在2009年拥有盈利,因此必须遵守合同,向其员工支付该年的两个月花红。

本案承审法官是苏希拉(Susila Sithamparam)志期5月24日作出的判决书指出,工会跟马来前锋报私人有限公司在2006年9月5日的集体协议的第44条文阐明,一旦公司在获得盈利,则后者该年就有义务发出两个月的花红给员工。

财务报告称有五百万盈利

他也指出,根据马来前锋报集团在2009年董事报告和财务稽查报告,它在该年的整体盈利(profit)是512万938令吉。

苏希拉继续说明,既然前锋报集团作出如此宣布,则它不能够躲避自己是一个上市公司,并拥有子公司的事实。

他也认为,集体协议第44条文的“盈利”指的是公司整体的盈利,如此一来,前锋报有义务履行与工会的协议,支付两个月的花红。

优惠薪资可用作部分抵消

苏希拉也补充说,由于前锋报曾在2009年给员工发出一个月优惠薪资,因此它可用作部分抵消两个月花红的金额。

大马新闻从业员职工总会《大马前锋报》分部是在今年4月12日起诉马来前锋报私人有限公司,指控后者在2009年,违约拒绝支付员工多达2个月的花红。

大马新闻从业员职工总会的代表律师是拉云德拉(Ravindra Mugugavell);马来前锋报私人有限公司的代表律师是再坤(Zaikon Jaaf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