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澄清华小董事会合法化程序
董总指魏家祥说明与法令不符
董总今天文告指出,魏家祥在10月9日表示,华小董事会只要将董事名单和注册申请交予教育局,就自动成为合法的学校董事。
但它却认为,这样的说法,跟《1996年教育法令》第89(1)条款和《1997年教育(教育机构注册)条例》第11条文有所抵触。
教育部副部长魏家祥(右图)日前对华小董事会合法化程序的说明,引起董总的质疑,并促请前者给予澄清。
董总今天文告指出,魏家祥在10月9日表示,华小董事会只要将董事名单和注册申请交予教育局,就自动成为合法的学校董事。
欢迎魏家祥废除两项条文
但它却认为,这样的说法,跟《1996年教育法令》第89(1)条款和《1997年教育(教育机构注册)条例》第11条文有所抵触。
“如果魏家祥副部长的声明是要宣布废除上述条款和条文,正如首相宣布废除《1961年内安法令》那样,我们十分欢迎。这样可以免去很多问题。”
“如果魏家祥副部长的用意不是要宣布废除上述条款和条文,我们敬请副部长给予澄清,以免群众产生误解。”
成为学校董事必须先注册
董总说明,《1996年教育法令》第88(1)条款明确规定,每一位成为学校董事的人士必须注册为学校董事。
而《1997年教育(教育机构注册)条例》第5条文规定申请注册成为学校董事必须采用该条例附录一的表B。
向注册官申请董事注册证
它进一步指出,《1996年教育法令》第89(1)条款规定,学校注册官在收到有关的董事注册申请后,并在进行任何他认为需要的调查后,必须将该教育机构的董事注册并发出董事注册证。
而《1997年教育(教育机构注册)条例》第11条文规定,所发出的董事注册证必须采用该条例附录5的表格。
犯法面对两年监禁与罚款
如此一来,董总认为,一位学校董事显然必须获得学校注册官发出的上述条例附录5的注册证才是正式的学校董事。
“《1996年教育法令》第132(2)(e)条款也明文规定,一位没有获得注册的人士出任学校董事将是犯法的行为并可被罚款不超过3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魏家祥暗示注册多此一举
然而,据媒体报道,教育部魏家祥副部长昨天表示,学校董事只要将注册申请交到教育局,其地位就自动生效,教育部只要收到注册申请就直接合法,注册是多此一举。
“魏家祥副部长似乎表示,《1996年教育法令》第89(1)条款和《1997年教育(教育机构注册)条例》第11条文是多余的,是不需要遵守的。”
董总因此促请魏家祥能够澄清上述的混淆,甚至能够废除上述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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