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会计经历黄美芳追究本身7年前遭警员非礼的案件不成,反而被警方以阻碍执法人员执勤罪名控上庭的事件,引发民间党团猛烈抨击。

11个公民社会团体今日就联署声明谴责警方滥权,同时也没有专业处理黄美芳案件。

这11个团体包括大马人民之声、林连玉基金公民社会委员会、马来西亚青年与学生民主运动(学运)、社群传播中心(KOMAS)、雪兰莪社会协会(PERMAS)、马来西亚消费者教育与研究协会、隆雪华堂民权委员会、妇女力量(Tenaganita)、女性行动协会(AWAM)、<连环扣>行动小组(NIAT),以及雪州自强协会(EMPOWER)。

“我们严厉谴责警方再次发生滥权事件,不但在执勤时性侵犯(触摸其身体)女受害者黄美芳,还不秉公处理七年前所发生的此案件,反而再次滥权的把受害者提控于刑事法典第186条文,即阻碍执法人员执勤。警察昨日凌晨逮捕她并把她扣留于警察局,以便把她带上庭提控。”

 

黄美芳是2004年8月13日因为拒绝警员佐哈里依斯迈(Johari Ismal,编号:88147)要求贿赂3000令吉,而遭受一班约10人的警员非礼。

总警长需公开解释和道歉

黄美芳过后还被带往蕉赖警局录供,并在过程中,警方不允许对方上厕所,联络家人与寻求法律援助。当时,警方同样以刑事法典第186条文下调查黄美芳。

“警方当时的举动严重触犯了刑事程序法典第28A条文,即被逮捕者的基本权利。”

文告表示,总警长依斯迈也必须针对此事公开解释并向受害者道歉。

涉嫌非礼警员是否已处置?

根据人民之声监督显示,警方滥权的案件层出不穷,包括扣留室死亡案件、枪杀案、粗暴对待等。最近更常发生女性公众遭警员动粗的案列,例如2009年槟城的徐淑梅遭警鞭打逼供,今年年初怀八个月孕妇周淑敏在双溪毛糯的店面遭警掴掌,今年6月槟城警方在女嫌犯胸前划勾叉等。

 

“我们强调,警方凌晨逮捕黄美芳的行为及不专业。我们质疑黄美芳的案件已达7年,但是警方针对其报案的调查结果为何没有消息。我们非常关注到底犯错的警员,包括贿赂及性侵犯的众警员是否已被纪律处置,还是继续在外继续侵害公民。”

“我们批评目前的警察制度完全没有任何的改善,尤其在人权意识与透明化方面。人民对警员的信任度不增反减。据人民之声今年的监督,警察滥权或粗暴对待的案件长达19个案列,当中受害人数达60人。这已经是到达一项非常严重的局面,人民基本的人权保障受到了严峻的考验。”

再促成立警察投诉委员会

 

文告表示,根据联合国执法人员行为操守公约(Code of Conduct for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第2条文阐明:执法人员必须尊重与保障所有人的基本人权。

“我国身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也是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签署国之一,政府应该对我国所有女性遭受执法人员迫害的案件负起责任,捍卫女性权益责无旁贷。”

 

“我们一直强调,唯有成立独立的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 才能够完善的改革我国的警队滥权问题。例如印尼政府成立了全国警察委员会(Kompolnas)来解决警察滥权事件。”

“首相纳吉在916大马日的致词已经表明政府会重视人民的概念与想法,因此不断发生及失效解决警察滥权的课题将是纳吉政策的一项开倒车。”

警方起诉带有恶意欲恐吓

另一方面,行动党峇吉里国会议员余德华也发表文告,批评警方在处理黄美芳案件有很明显的滥权行为,并且侵犯女性的尊严。

他提出三大理由,认为这个事件带有很明显的滥权行为,警方的起诉带有恶意、同时企图恐吓及羞辱黄氏。

一、就如黄氏的代表律师黄启斌律师所说的,这是一起带有恶意的起诉,因为对于一起普通的交通案件,事隔7年才进行起诉,而且刚巧还是在黄氏在今年8月20日召开记者会揭露这件事之后才发生,无疑的,两件事太过凑巧。

二、为何警方需要在午夜前来黄氏的住所进行逮捕?同时,她的雇主陪同她到警局投案时也愿意出示保证,但警方依然把她关在扣留所内。

三、警方使用手铐的3大原因是避免罪犯逃跑、避免罪犯傷人及避免罪犯自殘。黄氏在警方前来逮捕时,与前述三种条件不符,为何警方选择在将黄氏带往推事庭面控时却为她拷上手铐。

他也表示,警方在涉及与女性有关的案件时没有考量女性尊严问题。

处理女性案件麻木不敏感

余德华指出,当黄美芳在2004年8月13日和雇主被带往警局进行尿液检查时,她声称发现涉案警员佐哈里也出现在警局内,而一名女警更询问佐哈里,既然她之前这么吵,为何不直接刮她一巴掌。

除此之外,2007年6月份发生在新山的连环奸劫案中,其中一名来自怡保的受害者在向新山警局投报时,负责录供的女警竟然说为何她神情镇定,不像是被性侵。

2011年6月3日,武吉阿曼警察总部反风化组昨晚联同槟警方突击槟城一家夜店,扣查30 名疑似进行非法陪座和性交易的中国和越南籍女性。警察较后以笔在被捕女性的额头、胸部和手肘等身体部位画叉、打勾。

2011年6月25日至7月4日间,10名社会主义党党员被扣留在甲抛峇底警局扣留所时,在男警员在场的情况下被令脱衣,而且,警方也命令所有人都须换上扣留所制服后不准穿内衣。

余德华表示,上述个案都有一个共同点,在涉及女性有关的案件时,警方的态度毫不敏感,甚至是麻木不仁。

“警方对黄氏的逮捕和起诉只不过是在转移视线,这个事件的起因并非醉酒驾车,也不是阻差办公,实情是11名警察集体非礼了一名女子,同时还涉及了贿赂的行为。”

促议会同僚支持辩论动议

由于《会议常规》第36条2款的限制,这名峇吉里国会议员表示,他无法将黄氏被警方起诉的事项提出动议。不过,他将针对11名涉及非礼和贿赂的警员至今仍未获得调查之事,向国会提呈动议。

“此事明显涉及警方对自身人员的包庇和滥权,同时未有任何警员被控,因此符合动议之条件。”

“基于三权分立的精神,大马国会有必要行驶其监察权,对联邦政府的这项行政偏差进行讨论。”

他呼吁其他同僚,尤其是女性国会议员,无论朝野,都应该支持此项动议。

“同时,本人也呼吁各妇权非政府组织关注此事,同时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