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和平集会法案禁街头示威
律师公会自揭被总检署蒙鼓里
尽管总检察署曾对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咨询律师公会的意见,但是律师公会主席林志伟却自揭,他们当时未被告知,有关法案将禁止人们举行街头示威。
林志伟今午发表文告,对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新鲜出炉的法案明文禁止街头示威,感到惊讶。
他揭露,早前总检察署咨询律师公会对该法案的意见时,并未披露禁止街头示威及其他引起争议的条文。
尽管总检察署曾对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咨询律师公会的意见,但是律师公会主席林志伟(左图)却自揭,他们当时未被告知,有关法案将禁止人们举行街头示威。
林志伟今午发表文告,对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新鲜出炉的法案明文禁止街头示威,感到惊讶。
他揭露,早前总检察署咨询律师公会对该法案的意见时,并未披露禁止街头示威及其他引起争议的条文。
警察法令承认流动集会
他说,在原有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文下,已经承认流动式集会或游行的合法性。
他指出,在当局所参考的大部分法律模式当中,这类流动式集会是获得准许的,何况我国之前早已有过数场和平街头示威。
和平集会法案更多限制
他批评,这项法案比现有法令拥有更多限制,因此提出了7项改善建议:
1)允许街头示威。
2)允许即兴集会,根据英国例子,这种即兴集会无须预先通知,因为这么做是不切实际。例如:向国家宣战抗议。
3)规定警方及政府即内政部,须有法定义务支持集会自由。
4)删除警方在第15(2)条文下所制订的条件,即“参与者在集会时的行为”,以及“集会地点的历史价值、文化或宗教敏感及环境清洁因素”,因为现有法律如形式法典及法案第一部分已有这类限制。
5)删除第19条文关于主办者的假设,因为该条文已去得太远。
6)删除第21(1)条文(c)段落,即赋权警方逮捕任何“作出或发表含有恶意举止或话语的集会者”。
7)删除关于儿童参与及主办集会的条文,因为这违反了我国在1995年所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赋予儿童发言集会权利
在2010年6月6日,大马已撤回对《儿童权利公约》第1、13及15条文的保留,即允许儿童拥有“发言、结社及和平集会的权利”。
在同一天,莎丽扎说过,政府将给予儿童发言、结社及和平集会权利,以便尊重儿童作为国家未来主人翁的权利。
林志伟表示,和平集会法案一如原有的警察法令第27条文,赋予警方巨大的权力,并施加诸多限制,以及驱散集会与逮捕参与者。
他批评,警方过去残暴镇压集会的做法,显示警方有必要改变思维,摒弃控制和平集会的免责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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