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在下议院提呈一读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所掀起一片骂声。尽管大马人权委员会欢迎该法案,惟认为法案设下过多限制,侵害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

“不过,代替它的法案与其说是促进集会自由,倒不如说它为公众设下太多限制和条件。”

为此,该委员会向法案列出10项建议,以保障人们通过和平集会表达心声的权益。

法案设下太多限制条件

NONE 人权委员会主席哈斯米(Hasmy Agam,左图)今日发表文告表示,该委员会对和平集会法令,与联邦宪法第10(1)(b)条文和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文,所保障的人们集会自由一致,表示欢迎。

他也欢迎,政府宣布废除《1967年警察法令》第27、27A、27B和27C条文的做法,证明政府承认和尊敬人权。

 
 
委员会建议没囊括在内

他也说,该委员会上个月与总检察长会面,针对这项法案所提供看法,并没囊括在法案之中。

他指出,该委员会在细阅法案条文后认为,当局有必要修改法案的部分条文,以确保保障人们通过集会表达心声的权力。

“法案有些条文设下太多限制,并给予警方太多权力,因此破坏了人们主办或参与和平集会的权利。”

区别集会街头示威定义

人权委员会提出10项修改建议:

(1)必须清楚区别,包括游行在内的“集会”,和“街头示威”的定义。

(2)将无持械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力涵盖非公民,因为他们也有权力发言和被他人听见。

(3)检讨不能在禁区50公尺范围内集会的条文,因为这种禁令在大多数城镇都显得不切实际。

(4)允许人们针对警方所设下集会限制和条件向法庭上诉,而非向内政部长上诉。

(5)为了遵守《儿童权利公约》,应重新考虑禁止儿童参与集会的条文。

检讨须卅天前通知条文

(6)为了符合和平集会法案的目标,应检讨法案第13条文,从而设立警方与集会主办人坐下来协商,并针对集会达致共识的机制。

(7)法案关于执法的第5部分,应包含《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轻武器的基本原则》的条文。

(8)法案第24条文不应只是确保媒体只能适度地(reasonable access)报道集会,反之应该确保媒体能充分地(full access)报道集会。

(9)检讨须在30天前事先通知,因为这是不切实际和不可行的。

(10)应在法案中增设条文,允许第三方团体,如人权委员会、律师公会和其他相关法定团体来观察集会。

促政府让公众参与讨论

哈斯米表示,人权委员会支持和平集会法案的目标,但在落实方面,它认为当局必须在主办和参与集会者,以及保护其他间接受集会影响人士的权利和自由之间,取得平衡。

他也敦促政府,考虑多个单位所给予的意见,并在通过这项法案前,能让公众参与讨论这项法案,以确保法案条文与人权原则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