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引起公民社会与反对党的强烈抗议后,国会今日通过,修改有关法案的9项内容。

政府今日向下议院提呈法案的修正案,针对法案的4项条文,做出6项修改,即:

* 集会主办单位通知警方的时间,从集会前30天缩短至10天。

 

* 法案原本规定,警方必须在接获主办单位通知的48小时内,通知利益相关者有关集会的地点与时间;修正后,警方必须在24小时内就必须通知利益相关者。

* 法案原本规定,利益相关者接获警方通知的5天内,可提出抗议及反映忧虑;修正后,利益相关者必须在48小时内就提出抗议。

* 警方回复集会主办者的时间,从12天内缩短为5天内。

* 集会主办者上诉内政部长时间,从4天内缩短为48小时内。

* 内政部长回应上诉时间,从6天内缩减为48小时内。

由于《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 一读后引起莫大的非议 ,首相纳吉在本月24日提呈二读后,便在翌日(25日)召开的内阁会议中,指示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做出修正。

接纳阿都拉曼三项修正

另一方面,国会也于上周五接纳由巫统哥打毛律区国会议员阿都拉曼提呈的3项修正条文。

阿都拉曼建议,删除集会法第6(2)(b)、7(a)(3)及21(1)(c)条文的“不满情绪”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