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阿拉字眼标志属“无心之失”
南洋商报向当局和穆斯林致歉
刊载: Dec 29, 2011 11:59 AM | 更新: Dec 29, 2011 12:02 PM
《南洋商报》因刊登涵盖“阿拉”字眼的标志触怒内政部后,今天刊登道歉启事,强调其举动乃“无心之失”,并且作出真诚道歉。
该报今天在全国第8版的上部刊登一则“真诚道歉”的启事。这一版也刊载了惹祸的“理性探讨回教刑事法”系列的完结篇。
《南洋商报》解释,它是在无意下,使用了“阿拉”字眼的标志作为版头设计。
《南洋商报》因刊登涵盖“阿拉”字眼的标志触怒内政部后,今天刊登道歉启事,强调其举动乃“无心之失”,并且作出真诚道歉。
该报今天在全国第8版的上部刊登一则“真诚道歉”的启事。这一版也刊载了惹祸的“理性探讨回教刑事法”系列的完结篇。
《南洋商报》解释,它是在无意下,使用了“阿拉”字眼的标志作为版头设计。
“本系列过去两天用了阿拉伯字眼作为版头设计,实不知它有‘上苍’含义,乃无心之失,绝无丝毫冒犯之意,若令有关方面及回教徒同胞感到困扰,本刊谨此真诚致歉。”
内政部指触动穆斯林敏感
内政部昨天就《南洋商报》刊登的伊斯兰刑事法专题报道中,使用涵盖“阿拉”字眼的标志,而传召该报总编辑庄宗南,并向该报发出要求解释信。
内政部(安全)副秘书长阿都拉欣(Abdul Rahim Mohd Radzi)当时发表文告表示,《南洋商报》分别在两则报道中,刊登涵盖“阿拉”字眼的标志,抵触了1984年出版及印刷法令第7(1)条文,足以影响民众的思想与不利公众安宁。
内政部也认为,南洋商报的做法已触动穆斯林的敏感,并足以引起我国社会紧张与混淆。
这两篇报道是《南洋商报》的伊斯兰刑事法专题。第一篇是在12月27日刊登的《政党与政党互相挑衅,回教刑事法成争议》,第二篇报道则是在12月28日刊登的《丹登吉禁赌民风保守,回教刑法困扰非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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