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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关丹居民上诉挑战莱纳斯稀土厂的临时营运准证失败!科学、工艺与革新部长麦西慕正式致函三名上诉人,表示该部不会撤回临时营运准证,但会增加两项新的放射性废料处理条件。

麦西慕在信中表示,由于上诉人所提出的科学和技术理由,不足以让该部撤回莱纳斯稀土厂的临时营运准证,因此决定驳回他们的上诉。

确保放射性物质不散播

不过,部长也表示,他援引原子能法令第32(5)条文,在临时营运准证原有5个条件之外,增加两项新的条件。

这两项条件,分别是:

(一)莱纳斯必须向原子能执照局提出设立某种机制(kaedah immobilisasi),来确保废料当中的放射性物质不会散播到周遭地区。

(二)莱纳斯也必须向原子能执照局提出一项应急计划,以控制放射性废料所引起的尘埃,不会散播到大气层和周遭地区。这项应急措施必须获得原子能局的核准。

满足条件才会发出准证

部长表示,除非所有7项条件都获得满足,原子能执照局才会向莱纳斯稀土厂发出临时营运准证。

这封信是在6月13日发出,并在今日寄到拯救大马委员会的律师办公室。

誓言带上法庭继续上诉

拯救大马委员会主席陈文德表示,他们不满这次的上诉结果,因此接下来把此案带到法庭继续上诉。

“我们认为这两项条件太过笼统。我们不知道原子能执照局是否已经有相关准则,以及莱纳斯能不能达到相关标准。”

麦西慕是于4月17日聆听3名关丹居民针对发出临时营运准证的上诉,不过他当时没有马上做出决定。

他当时发表文告表示,本身将咨询相关专家和机构的意见,然后尽快作出决定。

原能局之前设下五条件

3名上诉人是拯救大马委员会副主席依斯迈阿布巴卡(Ismail Abu Bakar)、两名关丹居民陈亚明和阿布加瓦里(Abujavalli V Raman)。

他们是要针对原子能执照局,于1月杪同意批准临时营运准证予莱纳斯稀土厂的决定,向科艺部提出上诉。

原子能执照局当时曾定下另外这5个条件,要求莱纳斯稀土厂必须遵守。这些条件如下:

1.莱纳斯方面必须公布有关“永久弃置设施”(PDF)细节。

2.不管商业研发、环境与再循环废料的研究成果如何,都须公布 “永久弃置设施”的图测与地点。

3.在执照有限期内,以及在发出临时营运执照的不超过10个月内,须公布“永久弃置设施”的图测与地点,以及获得批准。

4.莱纳斯方面必须遵守法律定下的保金条件,同时根据莱纳斯(马)私人有限公司的建议,分期支付5000万美元给大马政府。这也受到该局的日后重新检讨所约束。

5.该局有权委任一名独立咨询员,以评估莱纳斯厂是否遵守已定下的标准与条规,而费用由执照拥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