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选区拨款案件择日下判
再也古玛不满法院保留裁决
社会主义党和丰区国会议员再也古玛挑战政府发出选区拨款不公一案,联邦法院今日聆听双方陈词后,决定保留裁决和择日下判。
以上诉庭主席劳勿斯(Raus Sharif)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并没有定下日期,以裁决是否发出准令给再也古玛。
劳勿斯说,“我们将发出书面判词,并研究双方的陈词。”
社会主义党和丰区国会议员再也古玛挑战政府发出选区拨款不公一案,联邦法院今日聆听双方陈词后,决定保留裁决和择日下判。
以上诉庭主席劳勿斯(Raus Sharif)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并没有定下日期,以裁决是否发出准令给再也古玛。
劳勿斯说,“我们将发出书面判词,并研究双方的陈词。”
在野党不获选区拨款
再也古玛代表律师安美嘉阐明,中央政府仅发出选区拨款给国阵议员,纯粹是一个行政决定,而并非是不能被带上法庭挑战的政策决定。
安美嘉表示,政府从1975年起,每年发出选区拨款给议员,款额介于55万令吉至200万令吉。
她指出,副首相慕尤丁早前却说,在野党议员不会获得这笔选区拨款。
不公平决定可被挑战
安美嘉表示,这是一笔很大数额的公款,若政府的决定是不公平、恶意及涉及滥用,这是可以被挑战的。
由于这是司法上首度审理议员挑战选区拨款决定,因此劳勿斯也挑起三权分立原则上的疑问。
劳勿斯在安美嘉陈词时打岔询问,此事涉及行政机构的“管理权”(management prerogative),照理不应在司法上受挑战。
安美嘉答说,除了涉及条约与国安的议题才不能被挑战,其他“管理权”议题都可受到挑战,因为法庭应有权检讨,涉及大众利益的管理权议题。
答辩方未入禀宣誓书
安美嘉也说,身为答辩方的首相署执行与协调单位总监与霹雳州发展局总监,不曾入禀答覆宣誓书,却要撤销此案。
她续说,若一方没有入禀任何答辩声明,另一方的答辩书就应被采纳,直至受到挑战为止。
“在这方面,(两造)不能只是作出阐述而已,应该提出证据。”
理据已符合最低门槛
安美嘉也说,申方提出的论据已符合了获取准令的最低门槛,而相关要求是较低的。
代表政府三造的高级联邦律师纳古娜华蒂(S Narkunavathy)表示,联邦法院眼下要决定的是申方要求检讨的事宜,到底是管理权或是涉及政策考量事宜,以及法庭能否审理相关事宜。
古娜华蒂说,这笔拨款其实同样下放给在野党选区,因此再也古玛的争议仅是他未获拨款而已。
古娜华蒂表示,这笔拨款下放至各州发展机构后,区内非政府组织、议员、村委员与个人有权申请。
基于错误实情做裁决
古娜华蒂也举例说,再也古玛曾申请一笔赈灾拨款而被驳回,因这笔钱并非充作赈灾用途,这笔2010年的拨款已下放给和丰选区内的47所学校与机构。
“上诉庭早前就是知道这些讯息,因此才做出(推翻高庭发出准令的)裁决。”
安美嘉在陈词反击说,上诉庭是基于一项“错误实情”,作出上述裁决。
公众席也有人喊“骗子”
安美嘉进一步解释,他们发现2010年下放的47笔拨款,有两间学校与一家孤儿院没有拿到拨款,这是与再也古玛有联系受惠单位所发现,因此这是错误的诺言。
这时,坐在公众席的社党支持者零落的叫说“骗子”。
安美嘉也说,公共拨款下放的目标,不应成为某一个政党推动其发展方向的工具。
再也古玛在休庭后,也对联邦法院的决定深表不满。
他说,申辩双方律师今天耗费一个小时半陈词,意味着法庭应该发出准令,因为司法对准令的门槛要求其实很低,因此质疑大马司法的独立。
再也古玛也说,本身当时发现有一些拨款没有下放后报案,随后这笔钱才下放。
“答辩人必须交待,这些钱都去哪了,他们也该说清楚选区拨款下放的政策。”
“这是公帑,不能只是给巫统、国大党与民政党而已,这是不对的。”
其他承审法官为马来亚大法官祖基菲(Zulkefli Ahmad Makinudin)、哈欣尤索夫(Hashim Yusoff)、苏利亚迪(Suriadi Halim Omar)以及阿末马鲁(Ahmad Maarop)。
入禀司法检讨诉讼
再也古玛在2010年10月入禀司法检讨诉讼,要求法庭根据宪法8(1)条文,宣布所有的国会议员应该公平获得选区拨款。
再也古玛也要求法庭根据宪法8(1)条文,宣布所有的国会议员应该公平获得选区拨款。
首相署执行与协调单位总监、霹雳州发展局总监和马来西亚政府,被列为此案的答辩人。
再也古玛要求答辩人解释,本身发放选区拨款的权力,以及阐明自2008年开始的拨款程序。
高庭
于去年1月25日发出准令给再也古玛挑战中央政府的决定,惟 上诉庭 在去年10月推翻高庭的裁决。今年3月8日,联邦五司接纳再也古玛的 申请 ,以聆听是否发出准令,进一步让高庭承审对议员拨款进行司法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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