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性人申请换大马卡性别资料
上诉庭因外国医药报告而驳回
35岁的“陈小姐”原是一名男性,他在国外作变性手术后,要求法庭宣判他是女性,并指示国民登记局更改大马卡的性别资料。不过,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驳回陈小姐的上诉。
以上诉庭法官赛阿末(Syed Ahmad Helmy Syed Ahmad)为首的三司,是基于陈小姐的医药、心理和手术报告是源自香港和泰国而非大马,决定驳回上诉,但没要求赔偿堂费。
行动党霹州桂和区州议员黄家和是陈小姐的代表律师,他在庭外告诉记者,虽然法官已驳回上诉,但法官认同,法庭有权审判类似的案件。
35岁的“陈小姐”原是一名男性,他在国外作变性手术后,要求法庭宣判他是女性,并指示国民登记局更改大马卡的性别资料。不过,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驳回陈小姐的上诉。
以上诉庭法官赛阿末(Syed Ahmad Helmy Syed Ahmad)为首的三司,是基于陈小姐的医药、心理和手术报告是源自香港和泰国而非大马,决定驳回上诉,但没要求赔偿堂费。
行动党霹州桂和区州议员黄家和是陈小姐的代表律师,他在庭外告诉记者,虽然法官已驳回上诉,但法官认同,法庭有权审判类似的案件。
“这是个很重要的判决,对于下一宗在高庭所审理的类似案件,起着法律约束的作用。”
相信这也是上诉庭所审理的首宗变性案件。陈小姐是将国民登记局列为唯一答辩人,该局的代表律师是联邦高级律师诺希山(Noor Hisham Ismail)。其余两名承审法官是阿都瓦哈(Abdul Wahab Patail)和阿都阿兹(Abdul Aziz Abdul Rahim)。
高庭曾下判两个不同裁决
黄家和说,陈小姐多年前已入禀太平高庭,要求法庭宣判她是女性,同时要更换大马卡的性别资料,但法庭却在2011年驳回。
他继指,当时高庭司法专员所给的原因,是大马没有法律允许法庭宣判一个人的性别,并指国会必须制定相关法令,才能让法庭裁决。
他表示,在陈小姐的案件之前,怡保高庭在2005年也作出同样的裁决。不过,时任吉隆坡高庭法官冯正仁也在同一时期宣判,谕令国民登记局更改变性人士大马卡的性别资料。
因性别因素而工作困难
王家和表示,虽然诺希山今日引述两宗英国的案件,力陈法庭无权宣判一个人的性别,但法官认为,英国的案件与这起案件有所不同,因为这是国民登记局促陈小姐要求法庭宣判她的性别。
他透露,陈小姐目前在香港工作,但碍于她的性别问题,使她在出入境和申请工作都面对重重困难。
他说,本身将与陈小姐商量,会否针对今日的裁决上诉至联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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