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被指在428集会殴打光明日报摄影记者黄安健的警员,今日在推事庭获无罪释放。

推事努鲁莱茵在下判时指出,在巨细靡遗的考量控方所传召证人的供词后,控方无法证明两名被告即30岁的莫哈末凯鲁一巡伍长,以及24岁的普通警员沙鲁尼查的表面罪名。

她说,控方无法满足刑事法典第352条文的所有要求,以让法庭传召两名被告出庭自辩。

 

证人无法认出施暴者

NONE 她强调,证人无法认出对黄安健(左图)进行刑事暴力的人,法庭只好判被告无罪释放。

除了原告黄安健,控方还传召另4名证人,包括两名据称目睹事发经过的摄记。

控状指出,两名被告于2012年4月28日下午5时20分至5时30分之间,在敦霹雳路与拉惹路(Jalan Raja)的路口,对黄安健使用暴力,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52条文,罪成者可被判坐牢最高3个月或罚款1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莫哈末凯鲁来自丹绒马林警区总部,沙鲁尼查则是来自金马警区总部。

本案的主控官是卡米扎副检察司,莫哈末凯鲁及沙鲁尼查的辩护律师是沙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