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组织处理纠纷更需公正
57人促林连玉基金透明交待
针对林连玉基金近日与前雇员黄业华之间的争执,57人今日联署要求该基金使用更公开透明的方式,来交待其决策之理据。
他们也指出,林连玉基金是一个公民社会组织和非商业性质的组织,所以在面临劳资纠纷时,更应展现民主公正精神。
“林连玉基金会是一个面向群众筹集资金之公民社会组织,面对前雇员黄业华的公开质疑,已形成社会舆论场域中的事件,因此基金会不能仅将事件内部化处理,相反,理应用更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群众说明其决策之理据。”
针对林连玉基金近日与前雇员黄业华之间的争执,57人今日联署要求该基金使用更公开透明的方式,来交待其决策之理据。
他们也指出,林连玉基金是一个公民社会组织和非商业性质的组织,所以在面临劳资纠纷时,更应展现民主公正精神。
“林连玉基金会是一个面向群众筹集资金之公民社会组织,面对前雇员黄业华的公开质疑,已形成社会舆论场域中的事件,因此基金会不能仅将事件内部化处理,相反,理应用更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群众说明其决策之理据。”
他们在文告中也指出,两个意见迥异的华教组织董总与林连玉基金,在前后几年同样在处理人事问题上,出现重大争议,这反映出华教作为非营利组织,在组织制度化、民主化方面的进展与反省的阙如。
因此,他们认为,林连玉基金应以此事为契机,扩大讨论在国家民主化的浪潮下,组织制度化与如何去人治化等沉痾,以落实组织的永续。
黄业华指控黑箱停职
时任林连玉基金行政主任的黄业华(右图)在1月18日公开炮轰该基金黑箱作业,在没有提供理由与罪状下暂停他的职务。惟林连玉基金当天较后否认黑箱暂停职务等指控,并强调已设立内部调查委员会,举行听证会来处理黄业华的课题。
黄业华翌日点名林连玉基金董事李亚遨干预行政部运作,同时罗织罪名欲撤除其行政主任职位。他较后也以不公正为由,杯葛2月4日举行的听证会,更主动呈辞,在2月18日正式离开该基金。
董事会接纳调查报告
内部调查委员会在志期2月7日的报告内,确认黄业华的4项指责成立,因此建议常董会解除其行政主任职务。而林连玉基金常务董事会也接纳了这份报告。
针对此发展,黄业华反击林连玉基金的调查委员会是“袋鼠法庭”,根本无法公正审理针对他的指责。
以下是57人发表的联合声明:
我们基于以下理由关注林连玉基金会与前雇员黄业华之间的争执:
1.林连玉基金会是一个面向群众筹集资金之公民社会组织,面对前雇员黄业华的公开质疑,已形成社会舆论场域中的事件,因此基金会不能仅将事件内部化处理,相反,理应用更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群众说明其决策之理据。
2.前后几年,两个意见迥异的华教组织董总与林连玉基金会同样在处理人事问题上,出现重大争议,这反映出华教作为非营利组织,在组织制度化、民主化方面的进展与反省的阙如;所以,基金会应以此事为契机,扩大讨论在国家民主化的浪潮下,组织制度化与如何去人治化等沉痾,以落实组织的永续。
3. 公民社会组织非商业性质的组织,所以在面临劳资纠纷时,更应展现民主公正精神。程序的公正原则与行政的中立原则必须成为处理劳资纠纷的首重要件。因此,基于行政中立,首先需确保参与听证及调查程序的成员中立,其次,在执行调查时过程也需公正,最后,完成一份专业而能昭公信的报告。若非如此,恐怕会对组织的信誉造成伤害。
4. 我国劳资纠纷处理向来不受社会重视,至少一般劳工还有职工会协助。但公民社会组织管理层则更偏重于强调员工的奉献及付出,尤其当出现争议时,多倾向于要求职员作出让步或牺牲,而形成某种形式的不公正。因此,我们希望各个公民社会组织,能改善这类结构性的缺陷,认真看待长期被忽略的员工。
5. 公民社会组织必须在推展事务累积的经验中,经常参照现实厘清董事会、隶属委员会与组织各阶层行政主管、人员间的权限与责任,以及彼此之间的协同关系,这有助于建立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
联署名单:
1. 吴振南
2. 李英维
3. 黄进发
4. 曾玉芬
5. 许慧珊
6. 陈利威
7. 曾慧玲
8. 黄向勤
9. 郑慧玉
10.吴晓曦
11.黄田荣
12.郑云城
13.林嘉翰
14.庄慧威
15.苏淑桦
16.谢丽玲
17.江燕雪
18.罗贵玲
19.蓝中华
20.庄国雄
21.李秀玲
22.傅后特
23.李蕙卉
24.林秉缙
25.蔡耀宗
26.蔡长璜
27.王妤娴
28.包久安
29.颜碧霞
30.周忠明
31.岑建兴
32.张玉刚
33.林耀明
34.林志翰
35.张文辉
36.林匡维
37.谢珮珊
38.余福祺
39.陈闻天
40.冯志钧
41.苏志海
42.吴惠恩
43.谢光亮
44.梁家恩
45.高启舜
46.谭力铭
47.陈慧君
48.陈秀君
49.谢绍诚
50.刘祥忠
51.郑俊鸿
52.庄慧扬
53.蔡岠莹
54.张禕庭
55.杨两兴
56.郑凯聪
57.郑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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