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修正案侵害民主人权
有违“定罪前人人清白”原则
通过防范罪案法令后,政府再一轮地提呈违反民主、打压人权、种族归纳(racial profiling)的修正法案。
2013年10月2日,中央政府在半夜通过了防范罪案法令,这项法令有如内安法令2.0,违反了首相大选前的承诺,允许无审讯扣留。
如今,政府再一轮提呈违反民主、打压人权的修正法案。
通过防范罪案法令后,政府再一轮地提呈违反民主、打压人权、种族归纳(racial profiling)的修正法案。
2013年10月2日,中央政府在半夜通过了防范罪案法令,这项法令有如内安法令2.0,违反了首相大选前的承诺,允许无审讯扣留。
如今,政府再一轮提呈违反民主、打压人权的修正法案。
其中包括政府对刑事法典(Penal Code)做出几个争议性的修改。
今天,民联成功让政府撤回关于侮辱国旗(第5条文)和破坏公物(第33条文)的修正法案,就连一些巫统国会议员也抗议的这些条文。
无论如何,政府依然继续推动几项修改包括第11条文,这将使吹哨者可以成为犯罪的人。
有违“定罪前清白”原则
我想强调修正法案第8(c)条文,这个修改的条文将纳入刑事法典第130v条文:
“(2)在还没有定罪之前,一个人不应该被视为犯罪组织的成员,除非:
(a)那个人被证实是属于该犯罪组织;或者;
(b)那个人因拥有武器而被证实违反了1958年腐蚀性和爆炸性物质和攻击性武器法 [Act 357]”
这项条文完全违反了一个人在还没有依法定罪前是无罪的原则。
可疑的“定罪专家”
当修正法案的第11条文与刑事诉讼法典(Criminal Procedure Code)衔接将更糟糕,刑事诉讼法典也是国会即将提呈的另外一个修正法案,列明:
“399B (1)即使有其他明文规定的法令,但当专家所提呈的证据及报告显示那些涉及任何与犯罪集团有关或挂勾的活动、组织、礼仪、仪式、手势、徽章或特点,法庭都应当承认那是确凿的证据。”
该修正法案赋予不可被挑战的权力,所谓的“专家”所提出的“证据”确凿,是不可被辩驳的。
第一,为什么所谓的“专家”权力那么大,他/她就能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
第二,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一位警员能不能成为“专家”?如果是,那么法律已经将执法者变成法官,因为他的看法可以成为证据。
第三,由于“专家”的看法可以是证据确凿,那么,一个被“专家”认定为涉及黑帮的人要如何辩驳?
标准模糊及种族归纳
这是刑事法典第2部分的第11条文-
“2)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
(a)涉及任何与犯罪集团有关的活动、礼仪或仪式;
(b)是犯罪集团的一分子或者成员;
(c)出现任何跟犯罪组织有关的手势、徽章或特点;或
(d)可以与犯罪集团挂勾的任何事宜,
法庭需推断那个人涉及犯罪集。”
以上鉴定一个人是否涉及犯罪组织的标准非常模糊及广泛。因此很容易被滥用。例如,一个人穿皮夹克(leather jacket)或者著名的徽章(如:和平的标志)都可能被视为涉及犯罪集团。
又或者所谓的“专家”认为文化活动(传统或者流行文化)如纹身或者穿耳等行为与犯罪集团有挂勾,那么,这些人将被判有严重罪行,甚至可监禁长达20年。
最糟糕的是,这项法令的修改,种族归纳将合法被滥用。政府在过去表示,71%或29000名涉及黑帮的是印度人。我担心印裔社会及外劳在这项修改通过后更容易成为目标。
撤销这项法案!
我支持政府加强(enhancement)刑事司法制度来赋权于警方对抗罪案,但政府现在做的,简直就是在侵犯(encroachment)司法制度。
这根本没有很好的咨询各方的意见包括在野党、法律界及公民社会。在野党国会议员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参与辩论。目前的国会制度,后座议员需要按着良心盲目地服从党的决定来支持违反民主、打压人权的法令。
因此,我呼吁政府撤销这项法案,停止进一步违反民主、打压人权地侵犯我们的司法制度。
注:作者沈志强是大山脚国会议员、社青团政治教育局主任兼槟州社青团宣传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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