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罪状两度检控前所未闻
律师公会批总检署于法不合
总检察署昨天二度检控雪州副议长兼斯里斯蒂亚州议员聂纳兹米,受到律师公会的非议。
总检察署昨天二度检控雪州副议长兼斯里斯蒂亚州议员聂纳兹米,受到律师公会的非议。
律师公会主席梁肇富向《当今大马》指出,总检察署在聂纳兹米被判无罪释放11天后再度检控的做法于法不合,更是浪费公共资源的做法。
总检察署昨日援引和平集会法令再次检控 聂纳兹米 (左图),惟八打灵再也地庭基于上诉庭之前已经撤销聂纳兹米的相同控状,因此宣判聂纳兹米获得假释(discharge not amounting to an acquittal)。
32岁的聂纳兹米去年在八打灵再也地庭被控,未就5月8日晚上8点30分举行的黑色大集会,在10天前通知八打灵再也警区主任,而抵触和平法令第9(1)条文。
上诉庭三司上月25日以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的刑罚部分违宪为由,撤销聂纳兹米的控状,并判他无罪释放。总检察署昨天再援引同一条法令控告聂纳兹米。
同一条罪名不能再控
根据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集会主办单位必须在10天前通知有关当局。第9(5)条文则阐明,任何人抵触法令第9(1)条文将被罚款,最多不超过1万令吉。
梁肇富(右图)表示,一个人不能在同一条罪状下二度被控,他首次被控后已被判无罪释放了,控方如今二度检控,已产生了“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的局面。
“援引同一条法律条文二度检控他,于法不合,更是浪费公共资源。”
梁肇富表示,当检方援引的第9(5)条文,已为上诉庭宣判违宪后,这种做法更加显得不当与浪费资源。
“若尚有的上诉管道的话,检方大可针对(聂纳兹米的无罪释放)上诉,但绝非二度检控。”
总检长理应尊重判决
聂纳兹米昨天二度被控后,承审的地庭法官雅思敏宣布聂纳兹米假释,并认为控方应该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而不是重新入禀地庭。
另外,刑事案律师约书亚戴(Joshua Tay,音译)表示,二度提控聂纳兹米将令总检察长阿都干尼(左图)处于不利境地。
约书亚指称,“总检察长理应尊重上诉庭的判决。”
他指出,在聂纳兹米案之前,他不曾看过在同一条罪状下二度被控的案例,检方此举犹如是再尝试机会般。
雅兹案被控不同条文
约书亚表示,即使是当局援引《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检控涉及恐怖活动的雅兹苏法(Yazid Sufaat),在吉隆坡高庭判无罪释放后,检方也是援引同一法令下不同条文检控。
“这不同于此案,此案使用的是相同法令条文。”
约书亚强调,上诉庭已宣判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已违宪。
因此,约书亚也好奇,若聂纳兹米被判罪成,法庭到底要如何根据一条已被判无效的法律条文,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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