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兰丹断肢刑罚针对六罪行
登州强奸案无须四证人举证
焦点
伊党最近计划向国会提呈私人法案,以望在吉兰丹实施《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使伊刑法课题再次激起千层浪。
伊刑法课题并不新鲜,伊党主导的丹州议会于1993年通过上述州法令;接着1999年执政登嘉楼时,在登州议会通过《2003年登嘉楼伊斯兰教刑事(断肢与报复)法令》。伊斯兰国和伊刑法议题自此成为朝野互相攻击的武器。
焦点
伊党最近计划向国会提呈私人法案,以望在吉兰丹实施《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使伊刑法课题再次激起千层浪。
伊刑法课题并不新鲜,伊党主导的丹州议会于1993年通过上述州法令;接着1999年执政登嘉楼时,在登州议会通过《2003年登嘉楼伊斯兰教刑事(断肢与报复)法令》。伊斯兰国和伊刑法议题自此成为朝野互相攻击的武器。
虽然朝野为伊刑法争议不休,但普罗大众却不甚了解上述两项法令的内容。因此,《当今大马》特地整理这两项法令的主要内容。
虽然两项法令都出自伊党政府,内容也大致相同,同时阐明仅惩罚在各自州内犯罪的穆斯林,但不会阻止非穆斯林选择接受在法令下受罚。
丹州无强奸相关条文
不过细看之下,两项法令对于一些罪行的定义及豁免条件等内容有所差异。
两者最明显的分别,就是对于强奸行为的惩处。《2003年登嘉楼伊斯兰教刑事(断肢与报复)法令》阐明,强奸案女受害者将免于通奸刑罚,并注明强奸案不必4名男穆斯林证人,只需证物就能举证。
相比之下,《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没有任何明确的相关条文。
断肢刑罚对付六罪行
断肢刑罚(hudud)只是《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和《2003年登嘉楼伊斯兰教刑事(断肢与报复)法令》的一部分,其他部分包括报复刑罚(qisos)和酌定刑罚(ta’zir)。
断肢刑罚主要针对偷窃、攫夺、通奸、诬告他人通奸、饮酒和脱教等六大罪。
通奸罪成被石头砸死
丹登两州的法令对通奸的刑罚一样:
(一)若涉及通奸者已婚,并与合法伴侣发生过性行为,但之后却与合法伴侣之外的人士发生性关系,就是犯下通奸罪,刑罚是被丢掷石头至死;
(二)不管一人是否已婚,在他还未与合法伴侣进行性行为之前,与合法伴侣之外的人士发生性关系,同样犯下通奸罪,但刑罚是鞭笞100下及入狱1年。
至于诬告他人通奸,如果举报者无法提供4名男穆斯林证人的供证,将被鞭笞80下,其证词也无法成立。
登州保护强奸案女性
至于在误会的情况下通奸,则将豁免刑罚,即男性误以为与其性交的女性是妻子;男性误以为与妻子的婚姻是依据伊斯兰条规进行,但事实却非如此。
不过,《2003年登嘉楼伊斯兰教刑事(断肢与报复)法令》第17条文,还为通奸罪犯设下豁免刑罚的另外7项条件。其中一项是证明女性是被强逼或下迷药等方式下发生性关系。
根据登州法令第9(1)条文,任何人若举报遭强奸,却无法提供确凿证据,同样触犯诬告通奸罪。
不过,法令第9(2)条文表明,若女性控诉遭到强奸,虽然她无法提供4名男穆斯林证人,但能提供其他证据的话,当局则必须调查。
一旦调查证明,罪犯强奸该名女子,这名罪犯必须在酌定法下接受刑罚。酌定法是法官利用斟酌权所决定的刑罚。
丹州禁人兽交与奸尸
两州法令都禁止肛交行为,其刑罚与证明犯罪的方式,与通奸罪相同。
另外,比起《2003年登嘉楼伊斯兰教刑事(断肢与报复)法令》,《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额外限制女同性行为、奸尸和人兽交的规定。
法令第19(1)条文阐明,女同性行为将受到酌定法裁决;第20条文则指,奸尸行为将被监禁最高5年;第21条文指出,与动物发生性关系,刑罚同样是入狱最高5年。
偷窃须斩手斩脚坐牢
在吉兰丹与登嘉楼的刑事法,首次偷窃必须切断右手,再犯则砍断左脚,第三次偷窃或以上必须坐牢。
以下是吉兰丹与登嘉楼伊刑法豁免偷窃罪犯断肢的条件:
两项法令对“基数”的定义一致,就是一笔与4.45克黄金等值的钱财,或是苏丹依据伊斯兰条规所决定的款项。
家属可豁免罪犯死刑
两州的法令也规定,致死或弄伤他人的犯罪者,都必须面对报复刑罚(qisos)和缴付一笔“补偿”(diyat)。
两州法令规定,若罪犯杀人,将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
但是,死者家属可在实施刑罚前原谅罪犯,并要求罪犯缴付一笔“补偿”,豁免罪犯死刑。
若罪犯有意伤人,但最终却造成误杀或误伤,就必须交给死者家属一笔“补偿”,而法官也可以宣判罪犯入狱最高14年。
若罪犯原本无意伤人,却酿成误杀或误伤,就必须交给死者家属一笔“补偿”,而法官也可以宣判罪犯入狱最高10年。
两法令罚款定义不同
不过,两州对于“补偿”的定义不同。
根据《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补偿”是一笔与重量4450克黄金等值的钱财,或是吉兰丹苏丹依据伊斯兰条规(hukum Syarak)所决定的款项。
然而,根据《2003年登嘉楼伊斯兰教刑事(断肢与报复)法令》中,“补偿”是100头骆驼或是等值的钱财,或苏丹依据伊斯兰条规所决定的款项。
攫夺致死罪成判死刑
此外,两州法案对攫夺的刑罚相同,若攫夺导致他人死亡,将被判死刑,然后钉在十字架上。
若罪犯致死他人,却没有抢走任何财产,将被判死刑。若罪犯抢走财产但没有致死他人,将被罚砍掉右手和左脚。若罪犯只出言恐吓,只被判坐牢。
根据《2003年登嘉楼伊斯兰教刑事(断肢与报复)法令》第24(2)(a)条文,若攫夺或偷窃罪犯在司法程序开始前,以及受害者仍未清楚知道罪犯的行径前已洗心革面,或罪犯在法官面前忏悔,那罪犯可豁免刑罚。
法令第24(2)(b)条文继指,若罪犯在司法程序开始前自首,也可豁免刑罚。
饮酒鞭笞至少40次
至于两州法令对于饮酒的刑罚也有一些不同。
同时,两项法令对脱教的刑罚一致,就是死刑及充公财产。
从右手腕左中脚掌切
根据这两项法令,断肢刑罚是从右手腕,或左脚掌中部切下,
确保罪犯之后仍可利用脚跟站立和步行。
鞭刑所用的藤鞭是1公尺长,直径1公分。执法官员必须使用中等力度连续鞭笞,但不能将藤鞭举到其头部的高度。
罪犯接受鞭刑时,必须站立,同时必须身穿薄衣遮住“羞体”(aurat)。除了脸部、头部、胸口和胸口,罪犯全身都会被鞭笞。
不过,怀孕中或为孩子哺乳的女罪犯,在生产前不可接受鞭刑和石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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