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少年犯法定强奸罪
地庭公开执行八下轻鞭
刊载: Jun 6, 2014 4:39 PM | 更新: Jun 6, 2014 4:55 PM
一名19岁少年因为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今天在安邦地庭公开接受8下轻鞭刑罚。
一名19岁少年因为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今天在安邦地庭公开接受8下轻鞭刑罚。
《星报》报道,学院生艾诺阿希利(Ainur Asyriq Aizamuddin)之前向地庭法官认罪,承认与15岁的女友两度在家发生性行为,犯下法定强奸罪行。
根据刑事程序法第293(1)(c)条文,法庭有权给年轻男犯人判处不超过10下轻鞭,以取代牢狱刑罚。
地庭法官玛妮拉(Manira Mohd Nor)也根据1954年强制报到法令第5(1)条文,下令艾诺阿希利必须参与3个月社区服务。
刑事法典376条文阐明,任何人与16岁以下少女发生性行为,不管对方愿意与否,都属法定强奸罪;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可判最高监禁30年及另加鞭笞。
面对二法定强奸罪状
艾诺阿希利之前否认所面对的两项法定强奸罪名,但于今年5月14日改认罪。
他被控在2013年11月19日与12月7日,两次在安邦优景贝斯达里(Ukay Bistari)Estana公寓强奸15岁女友。
艾诺阿希利今天是在医生、家长和公众的见证下受刑。基于他是年轻犯人,因此当局使用了较细,一般用于白领犯人的藤条。
尽管穿着牛仔裤,但是每次警察准备鞭打时,他还是会有闪避动作。每当藤条打到屁股上,他都会痛得号叫。第五鞭之后,他更必须强忍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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