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表“大马非世俗国”而遭在野党议员要求提上国会特权委员会对付的首相署部长加米尔捍卫其言论,因为联邦宪法没有条文阐明此事。

他也援引1988年仄奥玛(Che Omar bin Che Soh)对检控官的案件,当时承审的法官莫哈末沙烈阿巴斯表示,我国使用的是世俗法律,但是未说明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

根据《马新社》,加米尔昨晚发表文告说:“就连他(莫哈末沙烈)也说,世俗法律制度可以更改。联邦宪法没有条文说明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

加米尔在志期本月12日的国会书面答复,回应行动党诗巫区国会议员林财耀的提问时强调,大马并非一个世俗国。林财耀较后以部长言论混淆议会,要求下议院将部长送交国会特权委会查办。

世俗国是政教分离

加米尔也根据牛津字典,表示世俗国的定义为政教分离,而“世俗”的意思则是“与宗教事务没有连接”。

“与其他世俗国如美国、印度和土耳其不同的是,他们的宪法内阐明是世俗国。”

加米尔也指出,世俗国不会指明任何宗教为官方宗教,但是人们被允许信仰本身的宗教。

与纳兹里答复吻合

他指出,时任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在2012年10月22日回复时任民主行动党芙蓉国会议员约翰费南迪(John Fernandez)的提问时说过:

“政府认为在仄奥玛的案件中,最高法院不曾决定或宣布,我国是一个世俗国,而是裁决继续使用世俗法律制度。”

“根据仄奥玛案件,法律条文及解释说明,马来西亚不曾被宣布为世俗国。”

因此加米尔认为,其答复与纳兹里的答复吻合,不存在误导议会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