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州法律顾问无权申请销毁
律师公会促宗教局归还圣经
尽管雪州苏丹谕令雪州宗教局交由法庭决定,要销毁或归还被充公的马来文和伊班文圣经,惟律师公会主席梁肇福强调,雪州法律顾问并没有法律地位来向法庭提出销毁申请。
傍晚6点13分更新
尽管雪州苏丹谕令雪州宗教局交由法庭决定,要销毁或归还被充公的马来文和伊班文圣经,惟律师公会主席梁肇福强调,雪州法律顾问并没有法律地位来向法庭提出销毁申请。
他也表示,当局不能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407条文或第407A条文,来向法庭申请销毁圣经。
“除非是涉及正在审讯的案件,才能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407条文;而第407A条文则是当刑事罪名已经提出来。”
“因此,没有基础在第407条文或第407A条文下提出申请。”
律师公会也敦促雪州宗教理事会和雪州宗教局遵守总检察署不起诉的决定,并且遵循联邦宪法行事,立即归还逾300本被扣的马来文和伊班文圣经。
申请销毁不敏感之举
雪州苏丹是在昨日发出谕令,促雪州宗教局通过检控官将此事带上法庭,由法庭来决定如何处理被充公的马来文和伊班文圣经。
梁肇福指出,有报道称雪州宗教局敦促雪州法律顾问,应该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407A条文向法庭申请销毁圣经。
“(这不只是)不正确,而是不敏感。”
梁肇福也表示,雪州法律顾问没有权力在第407A条文下提出申请,因为只有检控官才能提出类似申请。
支持总检察署不起诉
针对总检察署不起诉的决定,律师公会则表示支持,并且关注雪州宗教理事会和雪州宗教局拒绝遵守的立场。
梁肇福表示,“总检察长在经过详尽调查后,已经裁定马来文和伊班文圣经并非违反(《1988年雪兰莪非伊斯兰宗教(限制向穆斯林传教)法令》)第9(1)(a)条文的出版物,并且已经考虑到内政部指马来文和伊班文圣经未涉及国家安全课题的解释。”
“在这样的情况下,雪州宗教理事会和雪州宗教局应该遵守总检察署的裁定。”
梁肇福也指出,一个宗教的执法机构据称对其他宗教和其事务拥有法律权限,是令人感到忧虑。
需证明被利用来宣教
他强调,《1988年雪兰莪非伊斯兰宗教(限制向穆斯林传教)法令》禁止其他宗教使用包括“阿拉”在内特定字眼的第9(1)(a)条文,必须符合其法令的目的,即有关字眼被证明是用来向穆斯林宣扬其他宗教。
“在这个情况下,雪州宗教理事会坚持有理据提供圣经公会,并指总检察长作出错误裁定的立场是错误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
“雪州宗教理事会和雪州宗教局没有理由拒绝归还逾300本马来文和伊班文圣经给圣经公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