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侵犯露宿者权利
王建民反对强制收容
联邦直辖区部长东姑安南宣布一系列备受争议的新条例来取缔流浪汉,民主行动党沙登区国会议员王建民今日强调,政府不应像当年援引已废除的《内安法令》般,援引《1977年贫困人士法令》来强制收容露宿者,违背他们的意愿。
联邦直辖区部长东姑安南宣布一系列备受争议的新条例来取缔流浪汉,民主行动党沙登区国会议员王建民今日强调,政府不应像当年援引已废除的《内安法令》般,援引《1977年贫困人士法令》来强制收容露宿者,违背他们的意愿。
王建民今天发文告表示,随着妇女、家庭与社会发展部即将在明天发动名为“Ops Qaseh”的行动,吉隆坡的露宿者的自由将面临严重的威胁。
他引述报道指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部长罗哈妮表示,这项行动是全面的行动,以确保大马籍乞丐不会在街道溜达和不获适当保障。
“部长也表示,露宿者将获得三年的照顾和感化,而根据《1977年贫困人士法令》的第8(1)条文,他们可在2个情况下提早获释,那就是有关人士找到正当工作来养活自己,或者找到可照顾他们的人。”
两个情况可以被逮捕
王建民(右图)解释,根据上述法令,贫困人士(destitute person)意为:
(一) 任何被发现在公共场合行乞,引起或可能引起经常到该地人的厌恶,或形成滋扰的人。
(二) 任何在公共场合出现的闲等人士,不管他有没有在行乞,只要他无法清楚提供自己出现的明显原因和住所,以及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个人资料
对此,王建民表示,在上述法令的规定下,一个没有行乞的露宿者可以被归纳在第二个组别而被逮捕。
法庭可下令收容6年
他续说,《1977年贫困人士法令》的第3条文阐明,地庭可以要求贫困人士居住在福利中心长达1个月,而第4条文则让地庭依据福利官的推荐,谕令贫困人士居留在福利中心长达3年,而此庭令可延长至另外3年。
“这意味着,一个露宿者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遭扣留长达6年!”
“此外,媒体报道,部长曾说过,根据贫困人士法令第8(1)条文,那些在Ops Qaseh行动中遭取缔的人士,必须找到适合的工作,或者找到可照顾他们的人后,才能获释。”
露宿者权利不如牢犯
王建民认为,许多吉隆坡的露宿者没有稳定工作,以及基于各种原因与家人失联,因此要求他们在离开福利中心前,寻找稳定工作和适当住宿的要求极为不公平与不合理。
“就算是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在获释前,都不需要证明他们受聘或找到永久居所。”
他强调,将露宿者收容在福利中心,尤其是在违背他们意愿的情况,已经侵犯他们政治权利的做法。
“援引贫困人士法令扣留他们,是将无家可归刑事化,必须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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