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达案修改绑架控状
二被告入狱另二人脱罪
掳走华裔青年还剥光其衣物,并在受害者身上写下“我侮辱伊斯兰教”(Saya Hina Agama Islam)字眼一案,其中两名被告今日在高庭认罪,被判入狱8年。
掳走华裔青年还剥光其衣物,并在受害者身上写下“我侮辱伊斯兰教”(Saya Hina Agama Islam)字眼一案,其中两名被告今日在高庭认罪,被判入狱8年。
这两名被告是现年27岁的拳击教练莫哈末马兹里,以及28岁的商人阿古斯。
法官阿达在控方完成举证程序后,运用法庭的权限将可被判死刑的绑架控状,改为刑事法典第367条文的掳走和导致重伤控状。
无法证明索取赎金
他在下判时说,控方无法提出证据,以证明这两名被告向受害者黄文达或其家人要求赎金。
他指出,反之有证据呈堂指受害者遭掳走是因为他侮辱伊斯兰教。
马兹里和阿古斯旋即改口认罪,根据刑事法典第367条文,最高刑罚是坐牢10年。
法官谕令两名被告的刑期,由逮捕日算起,他们俩是于2013年7月16日被捕。
另外,一同被控的23岁技术人员莫哈末阿斯里及30岁的大楼管理员祖卡奈因,则可全身而退,这两人所面对的绑架控状,罪名不成立。
受害者与证人矛盾
阿达指出,没有证据可将他们与绑架控状扯上关系,而且受害者和其他证人的供词,也有明显的矛盾。
这4人早前是被控抵触1972年绑架法令第3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终生监禁,若逃过一死,则将被处以鞭刑。
根据控状,他们是于2013年7月15日凌晨4时30分,在斯里慕达花园的一家餐馆掳走无业的受害者。
本案的主控官是依斯瓦副检察司,4名被告的辩护律师是阿末再迪。
现年22岁的黄文达在遭人掳走后被剥光衣物,遭弃在靠近斯迪亚旺沙的大使路-淡江(DUKE)大道,身体前后还被写上“我侮辱伊斯兰教”的国文字眼,有关照片在网络上流传,而令案件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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