斥警方如“刽子手”击毙疑犯
上诉庭谕令赔偿家属35万元
上诉庭三司今日推翻莎阿南高庭的裁决,谕令政府须为警方6年前击毙一名男子,赔偿35万1000令吉给其遗孀,并斥责警方当时所谓的自卫开枪犹如“刽子手”。
上诉庭三司今日推翻莎阿南高庭的裁决,谕令政府须为警方6年前击毙一名男子,赔偿35万1000令吉给其遗孀,并斥责警方当时所谓的自卫开枪犹如“刽子手”。
上诉庭法官哈密苏登(Hamid Sultan Abu Backer)在宣读判词时指出,警方不能胡乱开枪击毙疑犯。
他强调,警队是由公帑支付运作,而其首要责任就是逮捕疑犯,并将他们送上法庭面审。
“大马宪法明显不允许警方人员开枪击毙疑犯……他们不被允许动辄开枪,这是违反法律,当局必须严正看待这种滥权。
哈密苏登(右图)指出,他是以印裔青年古甘(A Kugan)扣留所死亡案件为指标,谕令政府赔偿30万令吉的惩罚赔偿,及5万1000令吉的丧失依附赔偿给死者遗孀和孩子。
遭警方开6枪击毙
上诉庭三司是由法官林顿(Linton Albert)领导,另外一名法官是王南杰(译音)(Vernon Ong Lam Kiat),三人今日在庭上一致作出这项裁决。
此外,政府和警方也必须支付堂费。
死者阿都惹法(Abd Jaffar)是于2008年9月2日早上10点,在莎阿南被警方拦截汽车时,遭到警方特别部队开6枪击毙,当时死者坐在普腾华嘉汽车前座乘客位子。
死者遗孀阿波拉(Abra Bibi Shahul Hamid)及其3名孩子接着入禀莎阿南高庭,把全国总警长、大马政府及当时率领警方特别部队的王盛强助理警监(译音,Ong Seng Keong)列为答辩人。
不过,阿波拉在高庭起诉失败,接着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上诉庭在上个月聆审,并于今日作出这项裁决。
裁赃嫁祸须受谴责
哈密苏登在推翻莎阿南高庭裁决时,也点出高庭的裁决弱点。他指出,尽管警方在辩护时指称是因为死者阿都惹法开火在先,才向死者还枪,但是死者除了车上找到一把枪之外,身上并没有发现任何开枪残迹。
他说,针对死者车上找到的斯太尔M9-A1手枪,警方证人也给予矛盾的供词,一名警方人员供证指那把手枪的编号是MOO2893,但是化学人员在检验后却给予不同的编号——M002895。
“因此,这个从来没有获得解释的明显错误,令人猜疑那把枪到底是在车内找到,还是警方击毙死者后,才把枪放在车内。”
他表示,尽管法庭了解警员在维持秩序方面所做的牺牲,但是裁赃嫁祸必须受到谴责。
“就如本案初步证据所显示的事实,必须受到谴责的是裁赃嫁祸的行为,以及执法当局无法约束警员,更严重的是他们声称本身只是在警察法令下自卫。这和射杀根本没有关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