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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3年前针对净选盟428集会,罕见起诉净选盟 索偿 。吉隆坡高庭今日就此宣判《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符合宪法,惟却驳回政府的赔偿要求。

此案是由吉隆坡高庭法官奥哈拉(John Louis O' Hara)宣判。

政府是在2012年5月23日向当时的净选盟联合主席安美嘉等10名委员提出民事诉讼,针对当年的428集会造成的损失,向10人索偿至少12万2000令吉。

共有10人被列为答辩人,依序是安美嘉、玛丽亚陈、再益卡玛鲁丁、哈里斯法迪拉、阿鲁姆甘、阿鲁巴卡斯、黄进发、阿末法鲁慕沙、杜乾焕与邱进福。

第二宗案挑战集会法

不过,每名净选盟督导委员会成员也入秉法庭,反挑战《和平集会法令》第6(2)(g)条文。

有关条文阐明,集会主办单位有责任确保,集会不会危及或破坏产业或环境。

这是继雪州行政议员 聂纳兹米案 之后,第2宗挑战《和平集会法令》违宪的案件。

奥哈拉法官表示,《和平集会法令》第6(2)(g)条文符合宪法5(1)、8(1)与10(1)条文,即主办单位必须确保集会不会危及产业或环境。

“因此,法庭认为,《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符合宪法。”

集会解散后才有毁损

尽管如此,法官认为,根据呈堂证据,净选盟集会主办单位不需要为428集会造成的毁损负责。

“法庭认为,显然的,只有在安美嘉宣布集会解散后,集会才出现毁损。”

“况且,法庭未能获得足够的解释,让法庭相信这些毁损确是由集会者,抑或是独立单位所造成。”

因此,法庭驳回政府的索偿要求。

法官说,在和平集会法令第7(a)(v)条文下,政府应该起诉真正的肇事者索偿。

黄进发获赔逾2万元

不仅如此,奥哈拉法官更宣判,黄进发遭到非法逮捕、非法扣留和蒙受攻击,因此获赔2万1000令吉。

此外,黄进发也获判3万令吉的堂费。

这是因为,警方非法逮捕黄进发,没有阐明逮捕他的理据,并且攻击黄进发。

大马人权委员会2013年发布的调查报告指出,警方在集会中尝试控制人潮时,曾采用说不过去的“不合理手段”。

这份报告也指出,警方在应对净选盟3.0集会时存有恶意。

2012年4月28日,至少15万人上街出席净选盟3.0集会,争取干净与公平选举,是我国史上最多人出席的集会。

净选盟仍在考虑上诉

在听闻判决后,净选盟现任主席玛丽亚陈(右图)表示,净选盟将考虑针对高庭宣判和平集会法令符合宪法一事上诉。

不过,她还是认为,高庭今日的判决整体上对净选盟和428集会有利,并指这证明政府是在滥用公帑。

“这是浪费公帑、时间和力气。首先,集会自由已经获得宪法的保证,而(政府)没有必要向我们追究此案。”

“如果当天能够很好地控制秩序,我们就不需面对今天的处境。净选盟还在考虑针对和平集会法令是否符合宪法上诉,而我们在决定后将会通知媒体。

玛丽亚陈希望,政府与警方能吸取这次的教训,承认人民有权上街和平示威。

黄进发打算捐出赔偿

安美嘉则形容,这项法庭裁决为净选盟平反,而且承认人民的集会权利。

她希望,政府不会提出上诉。

“我认为,法官评论警方操守的意见,也拥有重大意义。”

“让我把话说清楚,净选盟从未支持暴力。我们一直说,犯下暴力行为者必须受到制裁。”

而黄进发也表示,对于所有和平集会者来说,今日的裁决非常有意义。

“警方的标准做法是,在集会执法当天不会戴名牌或号码。但现在的裁决显示,警方不能因此而逃避责任。警方不能违法。”

黄进发获赔2万1000令吉后,打算捐给净选盟副主席范平东成立的自由基金。

“此案不只是牵涉我们这15人,而是涉及所有马来西亚人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