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下议院议长班迪卡阿敏指出,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将在判决日的14天后,丧失峇东埔区国会议员的资格。

他今日发表文告指出,这符合联邦宪法第48(4)(a)条款。

“我身为下议院议长,获知联邦法院在2015年2月10日维持上诉庭,判处抵触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鸡奸)的峇东埔国会议员坐牢5年的裁决。

“根据上述裁决,峇东埔国会议员将在联邦宪法下丧失国会议员资格。”

失去资格后才腾空议席

不过,他指出,如果安华在联邦法院判决日的14天内申请特赦,根据联邦宪法第48(4)(c),他的议员资格将保留至特赦申请有结果为止。

他指出,只有在安华丧失国会议员资格后,他才可以根据联邦宪法第48(4)条款,发出议席悬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