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肛交案被判罪成,总检察署援引没有强迫元素的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来提控安华,再次引发争议, 律师公会 更质问为何没有一并提控原告赛夫。

对此,总检察长阿都干尼发文告表示,377B条文的罪行比377C条文来得轻。

根据《马新社》报道,阿都干尼指出,刑事法典可在两个情况下对肛交行为进行提控——对于377B条文,“自愿或非自愿”不是构成的要素,而377C条文是在非自愿或违反他人意愿的情况下,进行鸡奸的行为。

他昨晚发表文告说:“其他的区别是刑罚,在377C下,最轻的刑罚是坐牢5年。”

他指出,377B条文则没有设下最低的坐牢刑期。

377C罪行更重

他说,检察官选择在377B条文下提控安华,纯粹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所赋予的检控酌量权。

“检察官是针对每一宗案件的实据和情况行使酌量权,肯定不是随心所欲。”

因此,他指出,律师公会主席梁肇富称安华应该被控377C条文的发言,并不恰当。

“从事实的角度而言,律师公会主席似乎是在建议,他(安华)应在377C条文下被控,这其实是一个更严重的罪行,可能令到安华入狱至少5年或长达20年。”

被指于7年前鸡奸赛夫的人民公正党顾问安华,在去年10月向联邦法院提出的最后上诉失败,联邦法院周二维持上诉庭判他罪成及坐牢5年的裁决。

否认不常用条文

阿都干尼说,一些单位存有安华案是属于“无受害人罪行”(victimless offence)的印象,这明显是无法成立。

“赛夫是受害人,他向法庭宣誓供证他的遭遇,并获得司法记录。”

针对赛夫没有被控串谋,阿都干尼解释,此案类似贪污案,几乎所有的贪污案,收贿者被控,而行贿者则作为证人进行指控。

他也否认安华被控的377B条文是不常用的条文。

他指出,根据总检察署和警方的数据,在2010年至2014年,有171宗案件是在上述条文下被控,去年是34宗。

另外,在过去5年,有489宗案件是在377C下被控。

阿都干尼指出,在长达6年半的官司,安华在法庭被赋予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以及得到所有机会行使其宪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