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7点50分更新

随着 朝野批评《2015年煽动法令修正案》 后,政府今日修改修正案的数项争议条文,包括撤掉拒绝被告保释的条文。

原本的修正案第5A条文阐明,若检控官提出书面说明,指保释有违公共利益,则被告将不得保释。

而经过修改后,新修正案保留法庭的斟酌权,以让法庭决定是否允许被告保释。

如此一来,法庭可自行决定,允许被告保外。

煽动法令修正案原本阐明,进口含有煽动成分的刊物被列为罪行。无论如何,最后修正版本法案阐明,这不再是罪行。

此外,新的修正案也建议,把原修正案阐明的最低5年监禁,修改为3年。

坚称需要煽动法令

内政部长阿末扎希今午提呈煽动法令修正案二读时表示,政府已考量议员要求修改修正案的建议。

“我们已考量,议员们建议修改修正案的数项看法。”

阿末扎希也坚称,煽动法令已获得证明,乃是对付煽动事件的最有效法令。

“政府保留并改善煽动法令,乃正确之举。”

“保留煽动法令,并不意味政府在革新的工作开倒车。”

反之,阿末扎希说,煽动法令能够不分族群与宗教保护全民,避免我国发生“很糟糕的事”。

他继而敦促在野党,虽然可以有不同政见,但为了国家和平与安全,不应再争吵不休。

昨日, 巫统资深议员邦莫达批评《煽动法令修正案》 ,并要求政府重新修改与改善。

镇压异议时呈法案

首相纳吉(右图)原本于2012年7月承诺废除煽动法令,惟去年11月巫统大会U转,改称决定保留并加强煽动法令。

政府提呈煽动法令修正案之际,适逢警方援引煽动法令大肆取缔镇压异议份子的时刻。

废除煽动法令运动发言人安美嘉昨天直言, 政府先后通过《2015年防范恐怖主义法案》与煽动法修正案,乃向国人宣战 。

煽动法修正案加重煽动罪名的刑罚,法令原文第4(1)条文原文阐明,初犯者可面对最高监禁3年或5000令吉罚款,重犯者可被监禁最长5年。

修正案最高监廿年

惟修正案则阐明,无论初犯或重犯者,罪成皆可被监禁3年至7年。

修正案指出,若任何人发表或准备做出具有煽动倾向的行动,发表煽动言论,刊登、销售与分发煽动刊物,进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伤或财物损失,可面对3年至20年监禁。

修正案亦阐明,任何人在第4条文下被控后,法庭可谕令被告交出国际护照,直至案件审结为止。违者可面对最高3年监禁或5000令吉罚款。

电子媒介也算煽动

修正案说,任何煽动种族间敌意与仇恨,以及使用宗教挑起群组与个人间敌意或仇恨的行径,也可被列为煽动罪。

除此,任何人或群体要求某个州属脱离马来西亚,可在煽动罪名下被对付。

修正案在煽动罪的诠释中纳入电子媒体,意味着任何人使用电子媒体发表煽动言论,也将构成煽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