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今天驳回莲花苑前州议员李映霞起诉民主行动党代主席陈国伟诽谤的诉讼,并谕令她支付4万令吉堂费。

法官瓦仄阿兰麦丁认为,陈国伟是受到李映霞的挑战而发布该党的纪律委员会报告,李映霞无法证明陈国伟发布相关报告时恶意诽谤她,因而驳回这起诉讼。

李映霞于2013年11月12日入禀法庭,指陈国伟于2013年4月23日,即第13届全国大选竞选期间第3天,向媒体发表诽谤她的言论。

她说,陈国伟也是行动党纪律委员会主席,他在莲花苑州选区内太子园巴刹内的记者会上指责她贪污、滥权及舞弊。

李映霞说,中文新闻网站上载陈国伟的言论,导致她个人及政治地位、公信力、廉正及名誉受损。

无法证明诽谤言论

瓦仄阿兰麦丁在判词中说,起诉人无法证明答辩人发表诽谤意味的言论,证据显示,答辩人是向记者发表纪委会的报告时所发布的声明。

“实际上,有关报告是起诉人因挑战(陈国伟)公布及公开详情后所作出的公布。”

他说,记者是根据报告的内容撰写新闻。

“根据整体证据,我对纪委会的报告内容感到满意,没有证据显示答辩人公布纪委会报告时有恶意,反之是根据起诉人的挑战而公布有关报告。”

虽然答辩人曾发表指责李映霞的相关言论,但瓦仄阿兰麦丁认为,这项报告可作为“有条件特权”的辩护理由。

另一方面,陈国伟受记者询问时说,法官作出的这项裁决彰显正义。

李映霞则说,她会尽速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