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家命案德士司机上诉
隆高庭择定十月一日下判
刊载: Sep 9, 2015 5:11 PM | 更新: Sep 9, 2015 5:14 PM
吉隆坡高庭今天重审阿马银行(现为大马银行Ambank)创办人胡先阿末枪杀案中,涉运载枪手的德士司机周祥志(译音),针对藏有手枪和4枚子弹罪成被判监禁14年及鞭笞6下的上诉申请。
高庭法官卡马丁哈欣也择定于10月1日下判。
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今天在庭上指出,被告指出的位置藏有手枪和子弹,证明只有被告知道该地点。
“加上信箱有上锁,假如没有上锁,或许我们可以说他不知道此事(手枪和子弹)。”
“鉴此,我要求法庭驳回被告的上诉申请,维持原判。”
辩方:仅知道信箱位置
被告代表律师郑宝德(译音)则指出,他的当事人所知道的是有关信箱的位置,而非藏有手枪和子弹的事。
“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把手枪和子弹藏在该信箱,因为他没住在该公寓。
“被告的妻子(第一控方证人)也告诉警方,被告没有该信箱的钥匙。”
因此,郑宝德指出控方两项指控的表面证据不成立。
周祥志被控拥枪和子弹
周祥志被控于8月3日下午5时45分,在古仔路帝沙金戴马士公寓的信箱,拥有瓦尔特型手枪及4枚子弹。
地庭裁决被告拥有手枪和子弹罪成,判监14年及鞭笞6下后,被告向高庭提出上诉。
地庭宣判周祥志首控状坐牢10年及鞭笞6下,次控状坐牢4年,刑期分开执行。
高庭法官莫哈末阿兹曼去年9月4日驳回周祥志的上诉申请,但批准被告将原本分开执行的监禁刑罚改为同时执行,因此只需坐牢10年。
阅读评论0


确定要删除留言?
此后将无法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