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7点30分更新

上诉庭今日裁决《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合乎宪法,推翻去年4月指该条文违宪的裁决。

根据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集会主办单位必须在10天前通知有关当局。第9(5)条文则阐明,任何人抵触法令第9(1)条文将被罚款,最多不超过1万令吉。

上诉庭今日一致裁决,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是“合乎宪法的,有效的,可执行的”。

“在《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下,(任何集会主办单位)因没有(在10天前)通知当局而遭刑事惩罚,并未抵触联邦宪法第10(2)条文的权限。”

未抵触联邦宪法第10条

联邦宪法第10条阐明人民的自由集会权利。对此,该裁决声称人民仍然有自由集会的权利,因此和集会法第9(5)条文并未相互抵触。

同时,裁决也声明在《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尚未启用之前,对于集会更严格的要求也同样合乎宪法。

上诉庭主席劳勿斯(Md Raus Sharif,见图)念出判决:“第9(5)条文是绝对合乎宪法的,有效的,并且是可执行的。”

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成员还有查瓦威(Md Zawawi Salleh)和查玛尼(Zamani A Rahim)。

黑色集会主办者被判罪

上诉庭同时也维持柔佛地庭的判决,裁定柔佛州公正党执行秘书尤尼斯华兰(R. )因未在10天前通知警方将举行505黑色集会,被判罚款6千令吉。

尤尼斯华兰(见图)已在布城司法宫缴清了罚款。

去年4月25日 ,上诉庭做出标杆性裁决,判《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违反宪法,并撤销去年举办“黑色大集会”的公正党斯里斯蒂亚州议员聂纳兹米(Nik Nazmi)的控状。

当时法官小组是由今年刚退休的资深法官希山慕丁(Mohd Hishamudin Mohd Yunus)领导,他曾作出多个标杆裁决,但 疑遭首相纳吉阻拦 而多次无缘升职为联邦法院法官。

确保警方能够掌控集会

上诉庭强调,和平集会法是为了方便人民行使集会的权利,而事先通知警方是为了确保警方能掌控和协调集会的进行,确保该集会没有抵触他人的权益。

“(没有足够的通知时间)警方无法扮演协调者和监管者的角色。事实上他们也没办法准备充分,为集会参与者提供保护。”

“这会扰乱公共秩序,违背了和平集会法的目地。”

另一方面,在法庭外,尤尼斯华兰的律师西华拉沙(Sivarasa Rasiah)向记者投诉,称上诉庭针对第9(5)条文目前有两个自相矛盾的裁决。

仅联邦法院能推翻裁决

西华拉沙(见图)表示,只有联邦法院才有权推翻去年上诉庭对聂纳兹米案件作出的裁决,也只有联邦法院才能推翻法院本身的裁决。

“这是令人不满意的法律,违背了正常的司法惯例。”

“基本上,一个上诉庭推翻了另一个上诉庭(的裁决)。这个工作应该是联邦法院做的。”

被问及以目前尤尼斯华兰和聂纳兹米的案件,若双双被带上法庭,哪个裁决才是对的,西华拉沙说他不知道答案,但会寻找办法挑战今天的裁决。

他也告诉记者,今天的裁决并未回应答辩人的质问,即第9(5)条文会禁止某些和平集会的举行,例如一些自发性的集会,所以必须是违宪的。

他表示,在其他要求事先通知集会的国家,也会允许这样的自发性集会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