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免控权限制失效为由
雷尔申请撤销煽动罪起诉
行动党斯里德里玛州议员雷尔因发表“巫统混蛋论”,而面对煽动罪起诉,他今天向法庭提出初步抗议,要求撤销案件。
而提出的理由是,限制议员免控权的法律条文已失效。
行动党斯里德里玛州议员雷尔因发表“巫统混蛋论”,而面对煽动罪起诉,他今天向法庭提出初步抗议,要求撤销案件。
而提出的理由是,限制议员免控权的法律条文已失效。
由于检方需时研究,地庭法官伊布拉欣(Ibrahim Osman)择定案件展延至2月29日过堂。
雷尔前年8月在1948年煽动法令第4(1)(b)条文下被控两宗罪,即在议会内外发表“巫统混蛋论”。审理另一宗案的法官为祖哈米阿都拉(Zulhazmi Abdullah),该案也安排在29日过堂。
紧急条例已作废
雷尔律师哥宾星今早在地庭指出,议员享有联邦宪法第72(2)条款赋予的免控权,尽管第72(4)条款阐明了一些例外事项,但雷尔的言论是否构成罪行有待商榷。
“基本上,法庭需裁决,到底雷尔发表的言论是否含有煽动倾向?否则,他将享有免控权。”
副检察司拉查礼(Razali Che Ani)提醒,自从颁布紧急(必需权力)条例1970/45后,煽动法令在第3(1)(f)条文增添了一项被诠释为煽动倾向的行为,而议员可因抵触该条文而被提控。但哥宾星纠正说,其实紧急(必需权力)条例1970/45已废除。
第3(1)(f)条文下的煽动倾向行为,乃质疑宪法第三部分,152、153和181条款所保护的事件、权益、地位、职位、优先权、主权或是特权的行为。
言论不含煽动倾向
哥宾星(见图)之后在法庭外告诉记者,煽动法令属独立前的法律,旨在对付带有煽动倾向的行为。而该法令第3(1)(a)至(e)条文在紧急(必需权力)条例1970/45颁布前,共列出了5项可被诠释为煽动意图的行为。
“紧急条例颁布后,煽动法令才增加第3(1)(f)条文。与此同时,国会也修宪限制议员的免控权。换言之,一名议员只是不能触碰第3(1)(f)条文的内容。”
“但是,当首相纳吉于2011年11月撤销内安法令和紧急状态后,有关条例和随之产生的法律条款已经失效。”
针对雷尔在议会外也发表相同的言论,他说,有关言论根本不符合第3(1)条文所阐明的煽动意图。
冠英促检方撤案
除了哥宾星和蓝卡巴等律师,槟首长林冠英和政治秘书黄汉伟今早也到法庭为雷尔打气。之后抵达者则包括峇都加湾国会议员卡斯杜丽和双溪槟榔州议员林秀琴等。
林冠英要求,总检察长撤销案件,因为雷尔的言论并非针对个人或社群,以此理由剥夺其身为议员的免控权不民主和违宪。
“这简直是双重标准,巫统攻击我们时没行动。”
雷尔前年发表“巫统混蛋论”,引起巫统不满。槟州巫青团等更闯入槟州议会,而掀起轩然大波。事隔近一个月,总检察署先后提控16名闯入槟州议会的男子,但他们最终只被罚款1500令吉或2个月监禁。其中一名被告槟州土权青年团长利祖安(Rizuan Azuddin)今天也到法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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