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潮前聚会被控违集会法
高庭驳回玛丽亚撤案申请
净选盟主席玛丽亚陈因未提前通知警方,在净选盟4.0大集会前的一场聚会,被控违反和平集会法,高庭今日驳回其撤销控状申请。
玛丽亚陈被指在去年8月29日净选盟4.0集会之前,在隆市Nu Sentral广场外举行一场会前聚会,未通知十五碑警区总长,而被控违反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
吉隆坡高庭今天撤销玛丽亚陈的撤案申请,意味着此案将继续审讯。
指集会法条文合宪
高庭法官莫哈末沙里夫(Mohammad Shariff Abu Samah)援引去年10月上诉庭的裁决,即《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合乎宪法。
“本庭参考(柔佛州公正党执行秘书)尤尼斯华兰(R Yuneswaran)的案件,上诉庭推翻早前在(公正党斯里斯蒂亚州议员)聂纳兹米(Nik Nazmi)案件中的裁决。”
“本庭认为本案裁决应溯及既往。”
根据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集会主办单位必须在10天前通知有关当局。第9(5)条文则阐明,任何人抵触法令第9(1)条文将被罚款,最多不超过1万令吉。
上诉庭推翻本身裁决
前年4月25日,上诉庭做出 标杆性裁决 ,判《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违反宪法,并撤销举办505黑色集会的聂纳兹米的控状。
但上诉庭却在去年10月 推翻 本身裁决,指该条文合乎宪法,而尤尼斯华兰因未在10天前通知警方将举行505黑色集会,被判罚款6000令吉。
玛丽亚陈指出,净选盟集会在去年8月举行,当时上诉庭尚未推翻和平集会法第9(5)条文违宪的裁决,因此未能在集会10天前通知有关当局并无违法。
玛丽亚的律师是安美嘉,她表示将会继续上诉此案。
抨警方不接受集会通知
另一方面,高庭法官也抨击警方,不接受净选盟4.0集会的会前通知。当时玛丽亚陈已向金马警区总长再诺(Zainol Samah)提呈去年8月29及30日的大集会通知。
“问题是,为何警方没有接受申请。本庭认为并无条文显示(警方)可不接受通知。”
因此,法官认为,在此案上玛丽亚陈尝试在10天前提出集会通知,因此并未触犯和平集会法第9(1)条文。
净选盟在去年8月举行第四次大集会,要求首相纳吉就贪污丑闻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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