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资讯法上路至今一年半
获105项申请91%成功率
槟州议会 槟州资讯法自去年1月落实至今,各政府单位一共接获105项申请。结果,有96项被批准,仅有9项被拒绝,成功率高达91.43%。
槟州议会 槟州资讯法自去年1月落实至今,各政府单位一共接获105项申请。结果,有96项被批准,仅有9项被拒绝,成功率高达91.43%。
槟州第二副首长拉玛沙米是在州议会,回复马章武莫议员李凯伦的书面提问时,披露以上数据。
槟州资讯法去年1月生效后的前半年,仅接获区区7项申请。但下半年的使用率暴增,结果槟州政府部门、法定机构和两个地方政府于2015年一共处理了54项申请。这也意味,今年首5个月内申请为50项左右。
资讯官非全职处理申请
拉玛沙米在回复中表示,申请被拒绝的原因有6个,即:(一)文件含有保密条款,需特许经营者允许才准公开;(二)资料已被反贪会取走作为调查用途;(三)申请的合约仍在草拟阶段;(四)申请的资料说明不齐全;(五)资料不存在;(六)公司注册的资料不齐全,未附上授权书、表格填写不完整且没缴清收费。
他也解释说,处理申请的资讯官平常都有各自的职务,非全职负责《资讯自由法》的工作。
“他们只有在接获申请时,才额外负责处理《资讯自由法》相关的工作。”
一般以4种考量做斟酌
针对资讯官是以什么标准来决定,某项申请因触及第三者的隐私而不适合公开,拉玛沙米指出,资讯自由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此事,决定适合公开与否属于资讯官的斟酌权。
尽管如此,他说,资讯官一般上会有4个考量:
第一、有关私人资料的性质;第二、公开、修改、滥用和遗失有关资料可能造成的后果;第三、申请者的可信度和保密的义务;第四、保护有关私人资料的安全措施。
拉玛沙米说,如果可能造成某人生理和心理上的伤害、违反庭令和泄漏商业机密,有关私人的资料将不宜公开。同样的,若有关资料受到其他法令的管制和约束,也同样无法公开。
获当事人授权即可公开
与此同时,拉玛沙米也列出13个允许公开的原因和目的。第一、为了进行法律上赋予的功能。第二、为了遵从庭令或判决、命令或法律义务。第三、为了满足法庭、仲裁庭或政府部门的要求。第四、履行第三者涉及的协议。
第五、针对罪案提供预防、助查、逮捕和提控的目的。第六、为了估税和征税。第七、作为审讯用途。第八、为了获得法律咨询。第九、履行和捍卫法律下清楚赋予的权利。第十、为了编制数据和进行研究。
第十一、作为新闻、文学和艺术用途。第十二、维护正义和公公利益。第十三、作为跟第三者有直接关系的正当用途。
另外,拉玛沙米表示,个人资料也可以在3种情况下公开,即获得第三者的同意、被第三者授权申请,或由第三者有相关利益的人士提出申请,如父母、监护人、信托人或遗嘱执行者。
非由首长负责审批申请
针对直落巴巷州议员沙希旦询问,如果国阵议员提呈申请,首长能否保证提供完整的资料,拉玛沙米说,任何人包括国阵议员都可以按照资讯自由法和附属条例,提出申请。
“当局将根据法令和条例提供资讯。”
他也澄清,任何申请都是由各部门的资讯官,而非首长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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