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4点24分更新

槟城地庭今天宣判,行动党丹绒国会议员黄伟益因在《光华日报》撰文评论安华肛交案,而触犯煽动法令的罪名不成立,因此获得当庭释放。

承审此案的地庭法官依布拉欣(Ibrahim Osman)是基于控方无法提出确凿的证据,而做出以上裁决。

黄伟益的代表律师为蒲种国会议员哥宾星、斯里德里玛雷州议员尔和武吉牛汝莪国会议员蓝卡巴。

马青团署理主席洪祖锖是于去年2月16日在麦曼珍警局报警,举报黄伟益2月11日在《光华日报》撰写含有煽动意味的文章。结果,后者去年6月在煽动法令第4(1)(c) 条文下被提控上槟城地庭。

无法证明文章煽动

地庭法官依布拉欣宣布裁决时说,控方无法证明黄伟益(见图)使用中文撰写的文章含有煽动的意味。

该篇题为《烈火莫熄再响起?》的评论,是写于安华肛交案的审讯判决后。

在洪祖锖举报后,黄伟益除了批评,马华无所事事而诉诸巫统的肮脏伎俩,扼制公众发表不利国阵的言论,也上载有关评论至面子书,让公众判断到底文章的哪个部分煽动。

属专栏作者的胜利

黄伟益在闻判后表示,欢迎法庭的判决。

“这是所有专栏作者的胜利,我们不该因为说出自己的观点而被提控。”

他是在法庭外,如此表示。陪同者包括槟首长林冠英和日落洞国会议员黄泉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