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晚7点07分更新

联邦法院今天就一宗性骚扰民事案上诉做出标杆裁决,承认性骚扰乃侵权行为,受害者有权兴讼向加害者求偿。

在本案,朝圣基金一名前雇员阿丝玛(Asmah Mohd Nor)民事起诉该基金前风险管理部门总经理莫哈末里祖安(Mohd Ridzwan Abdul Razak)性骚扰。

联邦法院五司今天驳回里祖安的上诉,同时宣判后者需要赔偿阿丝玛12万令吉。

法官苏里亚迪哈林(Suriyadi Halim Omar)宣读判词时表示,“深思相关课题后,我们决定采取司法积极主义作为,认为是时候给我们的司法体制引入针对骚扰,包括性骚扰的民事侵权概念。”

性骚扰乃严重恶行

“性骚扰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恶行,其任何形式都不应该受包容。无论是何种形式,它不但打击受害者的精神和情绪,更贬损了他或她的自尊。”

“加害者若逍遥法外,则会继续恐吓、羞辱和伤害受害者,至少导致不健康的工作环境。”

联邦法院定义性骚扰为:没有必要且含有性元素的口头、非口头、视觉、心理和身体上的骚扰。

闻判后,阿丝玛情不禁哭了起来。

阿丝玛案发时在朝圣基金担任风险管理部门高级经理,她于2009年向该基金总执行长投诉遭到性骚扰。

朝圣基金局之后设立调查委员会,并于2009年9月1日至9月16日举行内部听证会。惟它最终发现证据不足,因此未纪律对付莫哈末里祖安,只向他发出严厉警告。

莫哈末里祖安声称阿丝玛诽谤他,导致他不被续约,因此他向朝圣基金局投诉,要求纪律对付阿丝玛,但遭该局拒绝。

莫哈末里祖安接着于2011年12月9日入禀起诉阿丝玛,要求法庭宣判他没性骚扰阿丝玛,而且后者诽谤他。

阿丝玛在答辩时,反起诉莫哈末里祖,并控诉她的痛苦与所受的羞辱。她在反起诉中索取性骚扰赔偿。

指高庭法官有据实

法官也说,在细读证据后,联邦法院认为没有理由变更高庭法官的据实发现,因此撤销加害者的上诉。

“确实有足够证据证明,上诉人或直接向起诉人说出低俗和露骨的话,或当起诉人也在场时说出这些话,并知道她会听到。”

这项案件是由联邦法院五司聆审,马来亚大法官祖基菲里阿末(Zulkefli Ahmad Makinuddin)负责领审。

除了 苏里亚迪之外,其他承审法官还包括联邦法院法官阿末玛洛(Ahmad Maarop)、南利阿里(Ramly Ali)及巴里亚尤索夫(Balia Yusof Wahi)。

指法令未正式阐明

另外,里祖安的代表律师在陈词时表示,性骚扰侵权行为在马来西亚法律内,仍未被清楚阐明。

“1999年职场(指南守则)防止及教育性骚扰大马指南,只是作为大马雇主的一个指南,没有任何法律效果。”

“《1955年大马雇佣法令》近期的修正案只是给雇主额外增加一项责任,即必须妥善处理职场中的性骚扰投诉。”

法官不愿多加置评

无论如何,苏里亚迪哈林表示,这项在2012年4月1日落实的修正案,规定雇主要处理职场的性骚扰投诉。

“不幸的是,它并未解决骚扰者与受害者的权利与义务。”

针对在马来西亚现有法律,性骚扰事件是否有充足理提出民事索赔一事,苏里亚迪哈林不愿置评。

“性骚扰侵权课题甫引入我们的司法系统,因此我们避答此问题。”

起诉人律师莫莱斯则说,随着这项判词出炉后,联邦法院将承认普通法允许性骚扰赔偿的事项。

“有了这项标杆判决,受性骚扰的员工可入禀法庭。”